新華社瀋陽5月12日電(記者 范春生)遼寧省丹東市人防辦計財科原科長宋德明、工程科原負責人郭洪福、人房工事管理科原科長劉虹在人防工程審批、人防結建費徵收等過程中,濫用職權,分別給國家造成損失1580萬元、1283萬元、2936萬元,同時3人還有受賄行為。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公佈終審裁定書:3人均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宋德明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判處郭洪福有期徒刑4年,判處劉虹有期徒刑13年。 據悉,上述3人的職務犯罪案件分別單獨審理。因涉嫌犯罪,宋德明于2013年5月被刑拘,郭洪福于2013年6月被刑拘,劉虹于2013年3月被刑拘。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宋德明在擔任丹東市人防辦工程計劃科科長、計劃財務科科長期間,違反《人民防空法》和人防管理相關文件規定,在防空地下室結建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導致國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損失1580萬元;郭洪福在2008年至2009年,擔任丹東市人防辦工程科負責人,期間作為人防辦結建審批小組成員,違反法律和文件規定,在人防工程結建審批過程中,先後兩次濫用職權,造成國家人防結建費損失1283萬元;2006年7月至2009年,劉虹負責人防工程行政執法、依法徵收人防結建費等工作,並且作為人防辦結建審批小組成員,違反法律和文件規定,在人防工程審批、行政執法、人防結建費徵收過程中,先後7次濫用職權,造成國家人防結建費損失共計2936萬元。 法院還在裁定書中確認:宋德明三人均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中宋德明受賄20萬元,郭洪福受賄4萬元,劉虹受賄11萬元。另外,在歸案後,郭洪福有自首行為,劉虹如實供述罪行,係坦白,故對此二人可以從輕處罰。 最後,丹東市中院終審判定上述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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