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險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13 09:46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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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對相互保險組織監督管理,規範相互保險組織經營行為,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起草了《相互保險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liang_ling@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市場分析處(郵政編碼:10003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相互保險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288119。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20日。  

  

  相互保險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督管理,規範相互保險組織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組織是指,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以互助合作方式為其會員提供保險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包括相互保險公司、涉農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

  第三條【監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相互保險組織進行統一監管。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督管理職能。

  第四條【經營原則】相互保險組織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設立】相互保險組織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

  第六條【組織名稱】相互保險組織名稱中必須有“相互”或“互助”字樣。

  第七條【設立條件】設立相互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要發起會員和一般發起會員。其中,主要發起會員負責投入初始運營資金,一般發起會員承諾在公司成立後通過參保成為會員,一般發起會員不低於1000個。

  (二)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的初始運營資金。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其他條件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保險公司的設立標準執行。

  第八條【設立條件】設立涉農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國性組織一般發起會員數不低於1000個,省級不低於500個,市級及以下的不低於100個;

  (二)全國性組織初始運營資金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省級組織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市級及以下組織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三)涉農相互保險組織的籌建工作應當在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的領導支持下進行。

  (四)涉農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向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申請設立登記。

  (五)有具備任職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初始運營資金】初始運營資金來源必須真實合法,以實繳貨幣資金形式注入。

  在彌補開辦費之前,不得對初始運營資金提供人支付利息。當盈餘公積達到初始運營資金數額後,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分期歸還初始運營資金本金。

  第十條【發起會員資質】相互保險公司的主要發起會員應當是法人機構,具有持續出資能力,其資質要求參照《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中主要股東條件。

  第十一條【設立程序】相互保險組織的設立程序,適用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設立的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高管】相互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涉農相互保險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予以降低。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資格】相互保險組織會員是指承認並遵守相互保險組織章程並向其投保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會員權利】相互保險組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參與該組織民主管理的權利;

  (二)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餘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享受該組織提供的保險及相關服務的權利;

  (四)對該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及監督權;

  (五)查閱組織章程、會員大會記錄、董(理)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義務】相互保險組織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組織章程;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董(理)事會的決議;

  (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並以所繳納保費為限對該組織承擔責任;

  (四)不得濫用會員權利損害相互保險組織或者其他會員的利益;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會員資格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保險合同終止;

  (二)章程規定事由發生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該保險組織重大事項。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是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採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除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力和組織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以及制定支付初始運營資金本息、分配盈餘、保額調整等方案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第十九條【章程】相互保險組織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經營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組織機構及其産生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五)初始運營資金的籌集方式、使用條件以及償還辦法;

  (六)財務管理制度和盈餘分配辦法;

  (七)發生重大保險事故導致償付困難時的風險控制機制;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董、監事會】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設立董(理)事會、監事會。省級以上相互保險組織董(理)事會應建立外部專家董(理)事制度。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相互保險組織的董(理)事會、監事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通知義務】相互保險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中國保監會,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列席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決議應在會後7日內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分支機構】相互保險組織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相互保險組織也可以通過提供初始運營資金或再保險支持等方式,申請設立經營同類業務的相互保險子組織,並實施統一管理。具體設立條件和方式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章業務規則

  第二十三條【經營範圍】相互保險組織的業務範圍由中國保監會依法核定。其中,涉農相互保險組織應堅持會員制和封閉性原則,在核定的經營區域或特定的風險群體中開展相互保險業務。

  第二十四條【內部治理】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條【準備金計提】相互保險組織應根據保障會員利益原則,遵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保監會有關規定評估保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六條【保險條款和費率】相互保險組織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適用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管理規定執行。保險産品設計應當體現相互保險特色。

  第二十七條【資金運用】相互保險組織應在保證資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進行資金運作。其中,涉農相互保險組織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國債及其他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低風險固定收益類産品;

  (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渠道。

  第二十八條【風險控制】相互保險組織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再保險分保業務,並建立重大風險事故的應對預案。

  第二十九條【財務管理】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並建立符合相互制經營特色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信息披露】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建立適合相互保險組織經營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會員作為保險消費者和相互組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定期向會員披露産品信息、財務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及重大事項信息。

  第三十一條【內部監督】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審計制度。監督審計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相互保險公司及全國性涉農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計。高管人員離任的,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監管原則與目的】保險監管機構按照審慎監管要求對相互保險組織進行持續、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監督形式】中國保監會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監督內容】中國保監會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組織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經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否依法經核準;

  (三)初始運營資金、各項準備金是否真實、充足;

  (四)內控制度和公司治理是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五)償付能力是否充足;

  (六)資金運用是否合法;

  (七)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八)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是否合法,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

  (九)是否按規定對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經審批或者備案; 

  (十)需要事後報告的其他事項是否按照規定報告;

  (十一)中國保監會依法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償付能力】相互保險組織償付能力管理參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執行,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償付能力不足時,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向會員及時進行風險警示,並在兩個月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確定改善償付能力措施。

  第三十六條【文件提供與定期報告】相互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精算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償付能力報告、合規報告等報告、報表、文件和專項資料;涉農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項,參照《保險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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