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5月15日電(記者陳文廣、丁文傑)15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湖南“臨武瓜農事件”二審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公開宣判。法院審理後,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7月17日,臨武縣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地瓜農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衝突中鄧正加倒地死亡,這一事件廣受社會關注。事發後,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員被刑拘,城管局局長胡郴、黨組副書記鄒紅衛被免職。 2013年12月27日,永興縣人民法院對涉事城管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個月。四被告人不服,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4年4月23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當日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遭被害人鄧正加及其妻子黃細細的阻攔和謾罵,當被害人鄧正加用秤桿戳向廖衛昌時,四上訴人遂奪搶秤桿,並對被害人毆打,四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誘發了被害人小腦與腦幹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而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廖衛昌、袁城係主犯;駱威平、夏際玉係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案發後,四上訴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對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可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經二審審查,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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