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公開招聘·規範聘用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工資增長機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亮點解讀 新華社北京5月15日電(記者 趙超)新華社15日受權播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這一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將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 實施公開招聘 【條例】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解讀】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蘿蔔招聘”、“內部招聘”,引起廣泛關注,受到強烈譴責。今年3月,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通報了湖南省嚴肅查處的江永縣少數領導幹部子女親屬違規調入事業單位案,當事人受到了黨紀和行政處分。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早有規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發佈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3年宣佈,截至2012年底,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已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實現全覆蓋。 “條例的出臺,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於這項工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規範,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説。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公開招聘漏洞頻出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監督缺位,導致個別領導幹部用權力破壞公開、平等的人事制度。 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指出,人社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督導員、裁判員的作用,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對違規操作、違法亂紀行為要嚴肅處理。 規範聘用合同 【條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解讀】我國從2002年開始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業單位用人機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原人事部發佈的《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條例並沒有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進行分類,而是統一規定聘用期一般不低於3年。 “前程無憂”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指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無固定期限的。她説:“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於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條例對簽訂長期合同也作出新規定。按照以往,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可以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條例去掉了這一條,只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以簽訂這樣的長期合同。 參加社會保險 【條例】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條例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再次從法律層次發出信號,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並軌”已箭在弦上。 目前,在多地進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進展並不順利,企業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較大,因此廣受詬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規劃,遵循市場化原則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今年以來,一系列舉措的出臺預示著這項改革的有效推進。年初,國務院印發意見,部署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了這項改革的時間表。 工資增長機制 【條例】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解讀】我國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始於2006年,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近幾年,我國進行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這項改革首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開展,如今各地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已基本兌現到位。 “目前事業單位制定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只是改革邁出的一步,更艱難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區、行業間以及不同資金來源的事業單位間,找到一種相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説。 她認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條例所説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而對於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則應實行企業的分配製度;對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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