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會議指出,保障食品安全關係每個消費者切身利益,修訂食品安全法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視。(5月14日中央政府網站) 公眾記憶猶新的是,就在兩年前國務院曾印發《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要通過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我國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用5年左右的時間,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總體水平得到較大幅度提高。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可以看做是落實公眾食品安全“時間表”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政府有關方面將食品安全問題再次上升到一個全新的高度的標誌。國務院以行政性立法方式完善和修訂食品安全法規,讓人充分感受到了政府的責任擔當,也充分體現出政府以法治思維解決社會問題的科學執政方式。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為什麼頻繁發生?與國內面臨的食品安全問題過於複雜有關,譬如有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生産食品的企業有45萬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只有2.6萬家,佔市場的比例只有5.8%,有35萬多家的企業都是10人以下的小企業。顯然,如此多的生産經營企業,如此多的被監管對象,保證任何一個環節和任何一個市場主體不出問題,其難度可想而知。然而,最根本的原因還是長期以來相對缺乏一個以法治方式治理問題的科學治理模式。我國有《食品安全法》,也有涉及食品安全的大大小小的各類法律規定不下幾十部,但整體上食品安全立法過於原則,對違法問題懲戒遠遠不夠,以及行政法律法規和刑事法律銜接對接不暢問題,實際上長期以來困擾著治理者和管理者,也事實上導致在治理食品安全問題上“失之以寬,失之以軟”。以及在打擊和遏止食品安全問題上出現“九龍治水”現狀、“問題”的久治不絕等等,其實都與缺乏一個科學完善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支撐有關。 依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首先可以以此強化政府責任。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的通過,會進一步壓縮個別部門在問題上推諉扯皮的可能性,就譬如在“修訂草案”中專門提及“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這是對職能部門和職能人員“不作為”的警鐘,解決部分地方和個別部門的履職懈怠問題,需要的正是法律的完善和以法律為抓手。其次,法的意義還在於加強對違法者的威懾。有時候,法的最高境界並不是懲罰誰、處理誰,而是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問題發生的可能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修訂草案”,極大地加重了違法者的責任,是從“生産關”這一“源頭”抓起,是真正將生産者“拴”在了法律的“韁繩”上。尤其是以行政法律形式賦予執法部門法定的必須“對接”刑事責任的權力,這無形中會對可能的食品安全問題的違法者起到了極強的警示和震懾功能。 其三,以立法形式防範食品安全,最大的意義還在對公眾安全健康負責。近年食品安全問題的頻繁發生讓公眾對相應問題、現狀及解決之道尤為關切。而此番以修訂法律方式堵住食品安全漏洞,正是對公眾關切的回應,也是用法律和制度來給公眾健康安全撐腰!我們真誠希望,在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能夠讓國內問題頻仍的食品安全問題有一個根本性改觀,讓公眾不再為“舌尖上的安全”而擔心,這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公眾對這部法律予以的最厚重期待。(畢曉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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