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細則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16 07: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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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廣州5月15日電(記者毛一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15日聯合頒布《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規範此類案件的審理,讓減刑、假釋從考核、提請、審理到裁定,每一個環節都有一雙“法眼”盯住,防止高墻內的司法腐敗。 

今年,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據廣東省高級法院副院長王勇介紹,為回應社會關注,推進司法公開,防止司法腐敗,結合本地實際,廣東高院牽頭制定《細則》,共90條,同時在廣東法院網及廣東省高級法院官方微博上公佈。

針對社會詬病的減刑、假釋審理過程不公開問題,《細則》細化、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內容。明確規定了案件從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提出檢察意見,人民法院審理作出裁定,到裁定後人民檢察院審查監督,每一環節應當如何操作。包括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在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前在服刑場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後5日內上網公示,裁判結果上網公示、生效裁定書全部上網等一系列公開程序。並特別規定了對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允許公示異議人、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參加案件庭審,以增加案件的對抗性,讓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細則》要求法院對減刑、假釋案件要從形式審查回歸為實質審理。規定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罪犯悔改表現、犯罪事實、原判刑罰、犯罪主觀惡性、社會危害後果、財産刑和附帶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查。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裁定減刑、假釋。

《細則》強化了檢察監督,從減刑、假釋的提請到審理全程的每一個節點同步予以監督。規定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討論案件時邀請檢察院派員列席會議並逐案發表意見;監獄長辦公會改變評審委員會結果的,應將更改意見抄送檢察院;刑罰執行機關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檢察院認為案情複雜需要進一步取證核實的,可以要求執行機關補充證據,並建議法院延期審理。

廣東是在押犯大省,在押犯數量佔全國的十二分之一,罪犯服刑成本高。《細則》從廣東實際情況出發,依法擴大假釋適用,對真正悔罪的罪犯進行社區矯正,促進其回歸社會。規定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依法適宜假釋的,應優先適用假釋。對過失罪犯、中止罪犯、脅從罪犯及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被判處刑罰等主觀犯罪惡性較輕的罪犯,可依法優先適用假釋。

為破解司法實踐中財産刑執行難,《細則》將財産刑執行情況作為對服刑人員減刑假釋的條件之一,同時明確了不以罪犯繳納罰金數額大小作為考量減刑、假釋條件和減刑幅度的依據,以是否積極履行為衡量標準。對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減刑、假釋。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松林認為,《細則》針對廣東實際,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檢察監督進行了細化規定,引入了上網公示,公示異議人申請出庭、陪審員參與庭審等社會公眾監督方式,打破了原有審理模式的封閉性,有利於防止減刑、假釋案件的暗箱操作,對於政法機關在實際操作層面形成相互監督的格局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

責任編輯: 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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