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記者鄒偉、王思北、羅沙)5月16日,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公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出臺了一系列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的新措施,包括加快檢驗機構審批建設、試行私家車6年內免上線檢測、推行異地檢車等服務、加強對檢驗機構監管、政府部門與檢驗機構脫鉤、強化違規違法問題責任追究等多個方面。 這些改革新舉措對廣大車主意味著什麼?如何充分享受新規定帶來的便利?如何改變以往政企不分的狀況?檢驗過的車輛出了事故,檢驗機構該負什麼責任?對此,相關部門人士及有關專家進行了解讀。 “5萬輛車VS一條檢測線”亟待改變 公安部統計數字顯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10年來,車檢工作有效開展,全國平均每年檢驗汽車7000多萬輛次,及時發現嚴重安全隱患車輛300多萬輛,對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 統計數字還顯示,截至2013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到2.5億輛,汽車保有量從2003年的2421萬輛到2013年的1.37億輛,並繼續以每年1500萬輛的速度增長。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長李江平説,與近年來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長勢頭相對應的,是檢驗機構數量增長的嚴重滯後。這在一些大城市表現較為突出,有的地方平均每5萬多輛汽車擁有1條檢測線,達到飽和或超飽和狀態,導致排隊長、積壓多、檢車難等矛盾。 “必鬚髮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加快檢驗機構審批建設,滿足群眾不斷增長的檢車需求。”李江平表示,對申請設立檢驗機構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批准,審批過程中要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6年免檢”實為“6年免上線檢驗”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車輛用途、類型、使用年限等特點,設定了不同的檢驗週期,小型私家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至15年每年檢驗1次,15年以後每半年檢驗1次。 根據《意見》,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車主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後,處理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後,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那麼,車主如何計算自己的愛車是否屬於免檢範圍? 按照《意見》規定,對於2010年9月1日(含)之後註冊登記的私家小汽車,可以享受免檢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註冊登記的私家小汽車,仍執行原檢驗規定。 “需要提醒群眾注意的是,檢驗週期是法定的,此次私家小汽車檢驗週期沒有發生變化,僅是試行對6年內新車免予上線檢測。因此,車主還是要每2年申領一次檢驗標誌。”李江平説。 《意見》還規定,如果在此期間車輛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規定參加檢驗;對於交通安全責任大、易引發群死群傷的交通事故的麵包車和7座(含)以上車輛,此次暫不納入免檢範圍。 在調整私家車檢驗政策的同時,《意見》要求對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等重點車輛的檢驗更加嚴格,增加檢驗項目,嚴格檢驗標準,推行應用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測量儀等科技裝備,提高檢驗專業化水平。 “能夠放寬的儘量放寬,應當嚴格的更加嚴格。”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淩雲建議,在試點的基礎上,跟蹤評估實施效果以積累經驗,進一步深化改革,推動修改相關法律、完善檢驗制度。 年底前全國完成省內異地檢驗 針對廣大群眾反映的檢車難、排隊長、程序煩等問題,《意見》推出了擴大新車上牌前免檢範圍、推行機動車異地檢驗、實行機動車預約檢驗等便民服務措施。 擴大新車上牌前免檢範圍意味著所有新出廠的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辦理登記前全部免予安全技術檢驗。但出廠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或者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當前,人員和車輛流動性日益增大,一些群眾苦於檢驗車輛往返不便。今後,事先在登記地車管所辦理委託檢驗的環節將取消。除大型客車、校車外,機動車可在全省範圍內異地檢驗。目前已有內蒙古、遼寧、江蘇等12個省區組織實施,今年底前將在所有省份完成推廣。 李江平介紹,為了避免出現檢驗把關不嚴、標準不一致等問題,必須在建立全省統一機動車檢驗監管平臺的基礎上,才能推行省內異地檢驗。公安部正組織試點應用全國統一的檢驗監管軟體,逐步推行跨省異地檢驗。 此外,針對有的檢驗機構排隊較長,有的檢驗機構在部分時間段無車可檢等不均衡現象,《意見》明確將推行機動車預約檢驗,允許車主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預約檢車,開設預約檢驗通道和窗口,方便車主自主選擇檢車時間,實現“隨到隨檢”。 政府部門須與檢驗機構“脫鉤” 由於歷史原因,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安、質檢等部門及下屬單位仍在開辦或參與經營檢驗機構,為群眾所詬病。余淩雲表示,這影響了公正行使監管職權,不利於形成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甚至成為滋生腐敗問題的溫床。 對此,《意見》要求全面推進檢驗機構社會化、市場化,公安、質檢等政府部門及下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一律不得舉辦檢驗機構,公安民警、質檢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檢驗機構經營。 已經“挂鉤”的必須“脫鉤”。《意見》給出了嚴格的時間限定——各級公安、質量監督部門于2014年9月30日前,對本部門及下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人員開辦檢驗機構問題進行一次自查清理,立即停辦、徹底脫鉤或者退出投資、依法清退轉讓股份。對拒不停辦、脫鉤、退出投資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從嚴處理,對發現內外勾結、行賄受賄或者因檢車弄虛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誰檢驗誰留名建立責任追溯制度 近年來,有媒體曝光或群眾反映,一些檢驗機構工作流於形式,擅自降低檢驗標準,沒有發揮安全檢驗對保障車輛安全性能的重要效能。有的檢驗機構甚至只收費不檢車,偽造檢驗數據,放縱“帶病”車輛上路行駛。 “為了遏制這些問題,《意見》進一步強化檢驗機構的主體責任,使檢驗機構亮明身份,接受社會監督和責任倒查。”李江平説。 一是強調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在檢驗合格標誌上標明檢驗機構名稱,體現責任的可追溯性。對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嚴格倒查機動車檢驗情況,依法嚴肅處理違法違紀問題。 二是轉變監督管理模式,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全部撤回派駐檢驗機構的民警,減少檢車人為因素,通過遠程審核、現場抽查、檔案復核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加強檢測數據監管,全國統一應用機動車檢驗監督管理系統,實現車輛外觀、重點檢驗項目照片、檢驗過程視頻,檢驗人員姓名等信息的實時採集、存儲和傳輸,以及檢測結果的自動核查比對,提升監管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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