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5月18日電(記者 范春生)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一名街道辦事處幹部與一村委會黨支部書記、村婦女主任等共謀,在協助政府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時,將國家發放給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款200余萬元存入個人賬戶,大肆挪用。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公佈了對此案的終審裁定書:3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10年和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7日,經蘇家屯區臨湖街道辦事處北營子村村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將部分村民未予領取、由國家發放給北營子村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款200余萬元存入田某個人賬戶統一管理,後轉入北營子村婦女主任吳赤個人賬戶中。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北營子村黨支部書記吳作剛、吳赤與蘇家屯區臨湖街道辦事處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副主任吳成實共謀,將存在吳赤賬戶上的這筆補償款中的136.5萬元,分9次借給吳成實供其個人使用和經營活動。2013年2月,吳成實將40萬元上繳蘇家屯區紀委,尚有96.5萬元至今未還。 此外,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間,吳作剛、吳赤與村民吳作琦共謀,將存在吳赤賬戶上的上述補償款中的24萬元,分3次借給吳作琦供其個人使用。2012年12月,吳作琦將涉案全部贓款上繳蘇家屯區紀委。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作剛、吳赤身為依照法律從事土地徵用補償款管理的村委會組織成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夥同吳成實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其中吳作剛係主犯,吳赤、吳成實為從犯且自願認罪,對從犯予以減輕、從輕處罰。為此,判處吳作剛有期徒刑10年,判處吳成實有期徒刑8年,判處吳赤有期徒刑5年。 據悉,與吳作剛、吳赤合謀作案的吳作琦也被一併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認定其犯挪用公款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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