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視點:原貴州省交通廳廳長程孟仁案庭審直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19 20:4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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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貴陽5月19日電(記者黃勇 閆起磊)不盯大工程靠“邊角料”發財,打招呼下屬企業不敢不聽……5月19日,備受關注的原貴州省交通廳廳長程孟仁夥同情人何文受賄案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十年前的2004年,曾在1996年至2001年期間擔任貴州省交通廳長的盧萬里因受賄、鉅額財産來因不明等罪被判處死刑。盧萬里及其團夥涉案金額高達上億元,震動全國。2002年至2012年,程孟仁先後擔任貴州省交通廳副廳長、廳長。前任血的教訓為什麼沒給他帶來警醒?工程建設出現的腐敗問題,難道真成了“不治之症”?

    夥同情婦受賄,靠“邊角料”發財

    上午9時30分,59歲的程孟仁身著一件黑色茄克出現在庭審現場,與他一同出庭的,是原遵義電視臺記者何文。在庭審中程孟仁承認,他與47歲的何文是情人關係。他們兩人攜手發財是石料供應、邊坡防護等高速公路建設中的這些看似“邊角料”的工程。

    公訴機關稱,2003年程孟仁向何文提出,由程孟仁介紹何文認識交通廳下屬企業負責人及相關承建方負責人,何文接受別人請托或者自己覺得需要時,向這些負責人手中要項目再轉手給別人承接,必要時由程給這些負責人打招呼,程、何兩人從中收取好處費。2003年至2011年,程何兩人採取上述方式,先後從高速公路石料供應、邊坡綠化、重油供應及隧道工程等工程項目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賄賂1804萬餘元。

    王慶原是貴州橋梁公司職工,後停薪留職。從2003年開始,他請何文幫忙,何文則讓程孟仁打招呼,王慶先後獲得貴州玉三高速、鎮勝高速的石料供應和北盤江大橋橋頭開挖工程項目。為感謝何文,王慶共送給何文110萬元。

    2004年初,程孟仁給鎮勝高速和遵茅高速相關負責人打招呼,要求關照何文。何文隨即拿到兩個隧道的建設工程交由高程施工,高程送給了何文84萬元。除此之外,何文還通過類似方法,將高速公路的邊坡防護綠化、重油供應等項目轉給了別人,自己從中收取好處費。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程孟仁夥同他人共同或者單獨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57萬餘元,何文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人民幣共計1804萬餘元,均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説給就能給,打招呼下屬企業不敢不聽

    記者採訪交通部門的工作人員了解到,由於權力過分集中,往往重大決策一個人説了算,很容易導致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這些工程項目中,有些本該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有些是不能分包轉出的,但在程孟仁一句話後,這些項目説給就給了。

    程孟仁打招呼的對象,一是省交通廳下屬企業的負責人,如他分別給貴州省高開司、省路橋公司、省公路公司、省橋梁公司相關負責人打招呼。在盧萬里腐敗大案發生後,貴州省要求交通廳的幹部一律不得在下屬企業任職,以此杜絕可能滋生的腐敗。雖然不是直接領導了,但間接領導的關係仍在。因此,對於交通廳長的招呼,這些下屬企業不敢不聽。

    二是相關承建方的負責人。如程給鎮勝高速和思劍高速承建方負責人打招呼,對方各給了何文一個隧道工程。雖然程孟仁在庭審時辯稱,承建方與交通廳沒有下屬關係,但手裏掌握大量交通建設項目的交通廳無論如何都是這些承建方的最大“奶媽”,人家不敢不給,也不會不給。

    對這種生財之道,何文卻認為自己是在做生意,不構成犯罪,“我覺得這是一種勞務活動,很正常,不知道這是犯罪。”何文表示。

    程孟仁庭審中認為“何文對工程不熟悉,沒有自己的話,何文應該承接不到工程,何文沒有相關的資質。”程孟仁承認,自己向下屬企業相關人員打過招呼。

    建起制度“防火墻”,根治工程腐敗的“不治之症”

    重大工程建設出現的腐敗問題,在一段時期以來似乎成為“不治之症”。河南、四川等地主管工程建設和招投標的交通廳負責人相繼落馬,並呈現“前腐後繼”現象,引發了人們的思考。

    盧萬里案件創下貴州經濟案中之最。貴州省制定一系列防腐制度,以防止類似事件重演。但從程孟仁案件看來,這些制度似乎成了擺設。

    貴州省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黃德林研究員認為,“前腐後繼”現象説明管理的漏洞還是不小。

    以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工程為例,在我國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和西部大開發的背景下,目前各地的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投資動則幾億幾十億元。儘管按照國家規定這些投資的使用都要經過嚴格的招投標程序,但一些行政主管部門既是投資者,又是管理者。一些建設、交通等部門的負責人,有的雖然不任項目公司的董事長,但對“賽場組委會”有決定權,實則仍是“運動員”和“裁判員”一體的特殊身份,為他們濫用權力提供了極大方便。

    一些專家建議,根治交通領域的腐敗,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切實做到政企分開、官商分離。為了有效地制約權力,還應在工程分包、物資採購、資金撥付等重要環節,建立嚴格的權力制衡和公開透明機制,加強審計、紀檢、監察監督,建立起嚴密的制度“防火墻”。

責任編輯: 滿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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