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 (記者 韓潔)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等10個地區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此次試點發債規模有多大?意義何在?如何操作?針對社會關注的相關熱點問題,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22日接受了記者採訪。 十試點地區自發自還債券總規模1092億元 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發行4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彌補地方財政收支差額。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説,此次上海等10個地區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就是從這4000億元地方債額度內發行的。經國務院批准,試點發債總規模為1092億元,其中上海126億元、浙江137億元、廣東148億元、深圳42億元、江蘇174億元、山東137億元、北京105億元、青島25億元、江西143億元、寧夏55億元。其餘地區的地方債仍由財政部代發代還。 據悉,試點地區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行債券總量不得超過國務院批准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2014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試點地區債券期限為5年、7年和10年,結構比例為4:3:3,有利於緩解地方償債壓力,優化地方債務結構。 中央代還變地方自還 新試點強化市場約束 早在2011年我國就在部分地區試點自行發債,當前為何要推進自發自還試點? 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為實施好積極的財政政策,2009年起國務院同意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准額度內發行債券。當時由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渠道尚未建立,2009年和2010年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理髮行,代辦還本付息。 2011年和2012年,經國務院批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試點在國務院批准的額度內自行發行債券,2013年新增江蘇、山東試點,但這些地區仍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這位負責人指出,幾年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特別是2011年以來的自發代還試點工作,為推進地方債發行改革、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積累了寶貴經驗,但也同時存在一定問題,如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完全一致,不利於強化地方政府的償債責任和風險控制意識,不利於建立規範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等。為此,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上海等10個地區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採用財政部代發代還和試點地區自發自還兩種方式。 這位負責人表示,開展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建立規範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著力防控債務風險”等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國務院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的重要內容,有利於消除償債主體不清晰問題,有利於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債務風險,探索建立地方債券市場並推動其健康發展。 試點地區跨越東中西部具代表性 此次十個試點地區是如何確定的?這位負責人指出,一是這些地區具有較強的改革試點意願;二是上海等6個省(市)通過近年的自發代還試點,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相比其他省份條件更加成熟;三是北京等4個新增試點地區,地處東部、中部和西部,有一定代表性。 此外,試點地區的債券發行機制是按照市場化原則發行政府債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試點地區應當以同期限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債券信用評級與信息披露:控風險兩大看點 此次試點明確開展債券信用評級以及債券信息披露,被視為防控地方債務風險的兩大看點。 這位負責人説,債券信用評級是評級機構對債券發行人按時、足額償還債務的能力和意願的意見,是投資者分析債券發行人和債券信用的重要參考。開展試點地區債券信用評級,對推進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試點地區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要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信用評級機構要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範,及時發佈信用評級報告。 此外,這位負責人指出,2011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代還試點以來,試點地區已通過相關媒體及時披露本地區經濟運行和財政收支狀況等指標,並在發債定價結束後及時公佈債券發行結果。此次試點將在以前年度信息披露工作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信息披露工作,按有關要求及時披露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等,信息披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需要指出的是,地方債券信息披露內容很多是重要的政務信息,需要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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