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7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23 09:31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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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22日獲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施行。 

法規明確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還將每年12月10日確定為全省水土保持宣傳日。

推廣“長汀經驗”,法規將“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影響水土保持功能誰補償、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作為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原則,並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對在禁止區域範圍從事挖砂、取土、採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個人最高處以1萬元罰款,單位最高處以20萬元罰款。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將通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來加以規範。法規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增加投入,並引導社會資金用於水土流失防治。

法規還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作為環評前置條件。法規規定,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山坡地上從事集中連片的農業開發生産活動,除從事以植樹造林為主的林業生産活動外,面積在30公頃以上的,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面積在5—30公頃的,應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生産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的,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生産建設項目不得開建。

責任編輯: 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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