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湖北咸寧5月23日電(新華社記者楊維漢、鄒偉、李鵬翔)5月23日,審判長清朗洪亮的宣讀聲回蕩在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內—— “被告人劉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至此,劉漢、劉維等36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完成一審法律程序。 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判處的性質最為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一組數字記錄下此案的非比尋常:歷經近1年的偵辦,多達800余冊的罪證材料,歷時17天的庭審,20名證人的當庭陳述,20項起訴罪名和數十起違法犯罪事實,27位公訴人與劉漢等36名被告人及49位辯護人的激烈交鋒…… 指控罪案 2014年3月31日清晨,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兩側站滿了圍觀的人群,多輛押解車輛魚貫駛入。第一審判庭旁聽席上,人們靜靜地等待著…… 8時31分,審判長繩萬勳敲響法槌,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劉漢、唐先兵、劉崗、劉小平、孫華君、繆軍、李波、車大勇、仇德峰、肖永紅到庭。”在法警押解下,10名被告人依次進入法庭。走在最前面的劉漢身穿深褐色外套,眼神有些落寞迷離,向旁聽席環望了片刻,隨後又低下頭,在法警押解下進入被告席。 由於本案涉案人數多,指控的犯罪事實複雜、罪名較多,為依法查清案件事實,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庭審效率,公訴機關對本案分為劉漢等10人案、劉維等7人案、曾建軍等5人案、陳力銘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曠曉燕等3人案、劉學軍等3人案共7案起訴。咸寧中院分別在咸寧中院及鹹安、通山、赤壁、嘉魚4個基層法院的7個審判法庭同時公開開庭審理。 ——指控劉漢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多起嚴重犯罪。 在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上,首先由公訴人耗時1個小時20分鐘,宣讀厚達37頁、近2萬字的起訴書,對劉漢等被告人涉嫌的多起嚴重犯罪事實進行指控: “被告人劉漢,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四川省商會原副會長,曾任九屆四川省政協委員、十屆、十一屆四川省政協常委。”公訴人指控,自1997年起,劉漢、孫某某在四川省綿陽市註冊成立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漢龍集團”),並以漢龍集團及其他經濟實體為依託,夥同劉維先後網羅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劉小平、繆軍等人,逐步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劉漢、劉維、孫某某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唐先兵、劉小平、孫華君、繆軍和曠曉燕、陳力銘、曾建軍、文香灼、曠小坪、詹軍等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劉崗、李波、車大勇、仇德峰、肖永紅和王雷、田先偉、桓立柱、劉光輝、鐘昌華、王萬洪、張偉、曾建、袁紹林、張東華、孫長兵、閔傑、李君國、黃謀、田偉等為一般成員。 公訴人認為,劉漢、劉維等人無視國家法律,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並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同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極大。 按照劉漢在組織中提出的“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衝;打架要打贏”等規約,被告人唐先兵起意報復被害人熊偉,于1998年8月13日在綿陽市凱旋酒廊持刀將其捅死。 劉維因爭奪勢力範圍與被害人周政發生衝突,指使曾建軍邀約曾建、張偉、閔傑、李君國共謀殺掉周政。1998年8月18日,在廣漢市一夜宵攤門前,曾建、張偉將周政當場槍殺。 1999年初,時任漢龍集團總經理的孫某某聽説被害人王永成(綽號“大叫花”)揚言要炸漢龍集團保齡球館,告知劉漢,劉漢指使孫某某找人將王永成“做掉”。孫某某將劉漢指示告訴孫華君和繆軍,二人通知唐先兵、劉崗、李波、車大勇具體實施。後唐先兵等槍殺王永成。 被害人陳富偉與劉漢、劉維素有矛盾。劉維授意文香灼、曠小坪把陳富偉“做了”。二人安排袁紹林、張東華具體實施。2009年1月10日,陳富偉等三人在喝茶時,被張東華等人當場槍殺。 …… 起訴書指控,自1993年以來,該組織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傷;實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其中被告人劉漢、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某指揮、組織、策劃了故意殺害王永成和史俊泉(犯罪中止)等犯罪行為;被告人劉維直接組織、指揮了殺害周政、陳富偉等人。 公訴人指出,上述多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劉漢、孫某某、劉維等人的包庇下,或逃脫懲處,或重罪輕判,或長期無法到案,以致多年來案件懸而未決。 ——劉漢否認指控。 在劉漢等10人案法庭調查中,多數被告人對指控罪名無異議,而劉漢、劉小平等被告人否認指控。 “這人我不認識”“這件事我不知道”“這是其他人幹的,後來才有人告訴我”“這都與我無關”……這些否認指控的話,被劉漢經常挂在嘴邊。 對多起命案的舉證質證,劉漢對指控及相關證據依然否認。對熊偉被害案,他表示“從來沒有聽説過,我也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殺別人”;對周政被害案,他表示“和我無關,事前不知道這個事,事後也不知道這個事”;對於陳富偉等3人被害案,他表示“我根本不知道這個事,我是在事情發生以後在報紙上看到過,我懷疑是劉維幹的,我詢問過劉維,他否認了。” 這與此前多數被告人的當庭陳述不符,甚至相互矛盾。旁聽席上傳來一陣低語聲,人們感到有些意外。 在劉維等7人案庭審中,劉維曾對起訴書中對他的大部分指控內容予以否認,反復表示他與其他30多名被告很多都不認識,或者認識但無法指揮他們,不可能存在組織黑社會的情況。此外,劉維及其辯護人還對部分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表示質疑,向法庭提出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罪證如山 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公訴人從黑罪到個罪逐一舉證、控辯雙方質證……隨著庭審向縱深推進,劉漢等36名被告人構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備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逐漸清晰。 行為特徵——使用槍支刀具,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多項違法犯罪活動。 劉漢、劉維和孫某某三人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前兩人分別在庭上受審,孫某某是另案犯罪嫌疑人。 法庭上,公訴人當庭宣讀孫某某證言:我把此事(“大叫花”王永成揚言要炸漢龍公司)向劉漢彙報了,我還跟劉漢講了“大叫花”是操社會的,手下有很多兄弟,劉漢聽了以後非常生氣,讓我不要怕,找幾個人把“大叫花”做掉,讓他以後不再找公司的麻煩。 孫某某的多份證言被公訴人當庭宣讀,以指證劉漢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故意殺害王永成犯罪。對於劉漢來説,前罪一旦成立,他將對組織所犯的故意殺人等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後罪是全案中唯一指控他直接指使殺人的案件,如果罪名成立,他也將面臨最嚴厲的刑罰。 “我強烈要求法庭讓孫某某出庭,與我當面對質,很多事情就清楚了。”在4月3日的庭審上,被告人劉漢突然提出這一要求。劉漢及辯護人對孫某某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表示質疑。 孫某某能否出庭作證,成為本案的關鍵。 經法庭查明,孫某某身患疾病正住院治療,不便出庭。但劉漢及辯護人仍然堅持認為孫某某必須出庭。公訴人也認為,如果孫某某本人能出庭,將有利於查明事實。最終,根據孫某某的身體狀況,經多方協調,孫某某確定能出庭作證。 “請法警帶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到庭。”4月12日8時36分,審判長話音剛落,全場鴉雀無聲。一個坐在輪椅上的中年男子由法警帶入法庭。他面色蠟黃、不住咳嗽,看起來十分虛弱。無論是公訴人,還是被告人劉漢及其辯護人,都等待著他的出現。 法庭調查焦點集中在劉漢涉嫌授意、指使殺害王永成一案上。此前,劉漢及辯護人一直辯稱,該案是孫某某指使他人所為,與劉漢無關。 孫某某説,殺害王永成的起因是漢龍集團一名員工與人發生衝突,打傷了王永成的小弟。王永成揚言要炸掉漢龍集團的保齡球館、辦公室和配給孫某某的車。孫某某向劉漢作了彙報,劉漢指示不要怕,找人把王永成做掉。 關鍵證人當庭證言,對劉漢是沉重一擊—— 孫某某清楚地指明了劉漢下達“做掉”指示的具體時間、地點。他還證實,事發後,在劉漢授意下,他安排實施殺人的被告人孫華君、唐先兵、繆軍等人去深圳,到劉漢的朋友范某某處躲藏,並分別給予了這些人獎勵。 孫某某當庭回憶的一些細節也與其他證言、證據相印證。例如,繆軍在案發後躲藏期間碰見劉漢,劉漢擁抱了繆軍,囑咐他“注意安全”。孫某某説,劉漢的這個舉動令他印象比較深,“劉漢從來沒有擁抱過誰。那種動作,我感覺對‘漢哥’來説,比給幾十萬元更隆重。比如我們做生意賺了10個億,他也沒有擁抱過我。” 劉漢向孫某某發問:“我跟你説叫你去教育他,還是我跟你説叫他們去教育他?”孫某某回答:“你説叫我去把他做掉。” 正是這一問話,劉漢露出了馬腳。公訴人明確指出:“這足以證實,劉漢已經承認孫某某向他彙報過王永成準備炸漢龍,而且對孫某某作了明確指示。” 對劉漢一系列發問,孫某某均做了明確回答。劉漢多次語塞,手中拿著一大沓兒提問材料卻不知從何問起,只好深深嘆氣。出人意料的是,此時孫某某突然安慰劉漢:“漢哥,我覺得(你要)選擇面對。” 劉漢默然不語。這是兩人在庭上的最後一句話。劉漢被帶出法庭的那一刻,還在庭上的孫某某轉過頭,看了一眼劉漢,低頭抹去奪眶而出的淚水。或許,這是跟隨了劉漢17年的他,看到“漢哥”的最後一眼。 曾建軍等5人案的庭審中,周政被害案是關鍵。公訴人當庭訊問被告人曾建軍—— 公訴人:劉維為何要殺周政? 曾建軍:周政當時的勢力比劉維大,周政也想收保護費。劉維説,要我找幾個人幹掉周政。 公訴人當庭訊問被告人張偉—— 公訴人:殺害周政前,你們如何商量分工的? 張偉:1998年夏天,我們商量去搞死周政,當時沒説用什麼工具,後來曾建軍安排我和曾建開槍,閔傑開車。當時我和曾建一人一支滑膛槍,就是後來殺周政的那兩把槍。 公訴人:槍是誰提供的? 張偉:我和曾建軍去劉維那裏拿的。我們用車上的報紙遮住號牌,閔傑開車,我和曾建上車時,槍就在后座上。到了夜宵攤點附近,我和曾建一起拿槍下車,我開了兩三槍,周政倒地後,我們上車離開。 一起起命案擺在眼前,一樁樁事端公諸於法庭—— 2001年10月,劉漢等人在成都紅頂夜總會娛樂時,與同在此處娛樂的史俊泉發生糾紛,劉漢提出出資人民幣1000萬元殺死史俊泉,後放棄殺人行動;2008年,劉維以廣漢一加油站油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安排曾建軍等人堵塞加油站入口,隨意毆打加油站員工;1999年,漢龍集團下屬小島公司在工程開發過程中,與當地村民産生矛盾,田偉帶人對村民進行毆打;2000年10月的一天,劉維帶人持槍在廣漢市帕提亞大酒店的遊戲機廳內藉故鬧事……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指控該組織尋釁滋事和多起欺壓群眾違法事實的證據。 法庭調查中,法警抬著陳列在展板上的槍支,向被告人、辯護人、審判席展示。在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涉案的衝鋒槍、“六四”式手槍等槍械以及制式子彈、鋼珠彈等物證及照片。 公訴人指出,該組織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數量很大,危害極大,後果極其嚴重。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典型特徵之一。 經濟特徵——通過多種非法手段形成強大經濟實力;組織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 起訴書指控:從1993年開始,劉漢、劉維、孫某某等人先後在四川省廣漢市、成都市、什邡市、綿陽市等地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串通投標、騙取貸款等非法斂財行為。劉漢和劉維等人還分別依託漢龍集團等經濟實體的經營活動,不斷壯大經濟實力,獲得鉅額資産。 公訴人當庭出示了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大量證人證言,以證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8.3493億元、美元1.4億元;出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證明劉維壟斷當地賭博遊戲機廳、河道採砂權,獲利400余萬元,通過暴力行為壟斷廣漢市賭博遊戲廳獲利數千萬元。 法庭調查顯示,被告人曠曉燕等人先後在境內邀約劉漢等20余人赴澳參賭,並安排被告人劉淼在澳門為賭客提供出碼、換碼等服務以獲取洗碼佣金。曠曉燕當庭供認,劉漢曾在成都向他支付賭債2億余元,尚欠5億余元。 在多個合議庭的法庭調查階段,多組證據證明該組織利用所獲利益,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給予經濟補償、發放工資獎金、償還賭債、購買住房和租房等,強化控制和維繫組織生存發展。 檢方指控,2002年5月,被告人桓立柱與仇德峰等人在成都“卡卡都”俱樂部與人發生爭執後將尚東泉殺死。劉漢派人疏通關係,桓立柱、王宏偉在被關押36天后釋放,仇德峰被判刑4年。 漢龍集團副總裁劉某證言稱,“卡卡都案發後,公司沒有開除他們,我記得公司一直在給他們發工資。”證人張某證言稱,“仇德峰服刑後,我按集團領導的安排去給他送過錢和生活物資。後來我才知道他是劉漢的保鏢。集團負責出生活費,讓他在監獄裏過得舒服點。” 危害性特徵——以暴力手段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震懾;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影響當地經濟秩序;賄賂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形成保護傘。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通過打壓競爭對手,壟斷廣漢市賭博遊戲機廳等地下賭場;插手什邡市採砂行業,破壞採砂權的公平交易環境;在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一定區域和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在劉維等7人案庭審中,公訴人舉證證明,1996年至2000年,劉維、曾建軍到遊戲機廳收取“保護費”、起鬨鬧事砸毀遊戲機、敲詐勒索等犯罪事實。 檢方出示多份證據指控該組織成員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影響當地經濟秩序。 2005年底,從事砂石經營的黃某欲競拍什邡市馬井鎮金橋村河段採砂權,通過劉漢給劉維打招呼幫忙。後劉維安排手下到拍賣公司報名並交納保證金,要求其他人退出競拍。全場僅黃某一次舉牌即以280萬元的價格成交。 鞏某某證言證明,其參加競拍並繳納60萬元保證金後,劉維手下要求其退出競拍。“他們揚言,舉一次牌挨一刀,舉兩次牌挨一槍!”“幾分鐘後又有人打我電話,他説他是劉維,並説馬井金橋河段競拍是他哥劉漢的關係,叫我退出來。因此我沒有去舉牌。”“劉家的勢力太大了,他們手下小弟很多,這次我要是不退出,不僅直接得罪劉維,還得罪劉漢。我敢得罪他們?命都沒有了。” 該組織通過賄賂、拉攏腐蝕等手段,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重罪輕罰或輕罪快放。在劉學軍等3人案中,檢方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和皮衣、手錶等物證,以證明該組織一直尋求“保護傘”。 檢方指控並出示證據,證實劉維通過過年發紅包,出資購車,多次給予現金、皮衣和手錶等方式拉攏、腐蝕劉學軍(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劉忠偉(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和呂斌(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原處長)的犯罪事實。 組織特徵——人數眾多,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分工明確,層級明確;具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 公訴人指出,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劉漢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孫某某負責執行劉漢指示以及漢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劉小平負責漢龍集團財務管理,通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活動聚斂錢財;劉維主要負責領導曾建軍、陳力銘、文香灼等人充當打手或保鏢,為該組織排擠打擊對手。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被告人劉漢、繆軍、孫華君、唐先兵、車大勇、仇德峰等人的供述,曾某、李某等人的證言等100多份證據。 公訴人當庭宣讀被告人繆軍的供述稱:“劉漢是老大,公司員工要為公司的事敢打敢殺,出了事由公司出面搞定。人在外面躲藏,公司給發工資、費用。” 從公訴人與被告人繆軍當庭的問答中,劉漢對組織成員的控制與威懾可見一斑—— 公訴人:你在歸案後並沒有馬上供出劉漢的指使行為,有什麼原因嗎? 繆軍:因為當時很害怕。 公訴人:怕什麼? 繆軍:劉漢黑白兩道都能搞定,我不敢説。如果説了,我怕他出去以後,我家人生命受到威脅。我參與殺死王永成殺史俊泉,我和他們無冤無仇,是受到劉漢、孫某某的指使才去做的。殺害王永成的案子,搞得我妻離子散。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另案被告人田偉出庭接受調查,證明孫某某和劉漢都説過“要敢打、敢衝,打架必須打贏,出了事公司會負責”的話。多名被告人的多份供述顯示,為公司利益打架公司會管,有功的獎勵、提拔重用,但當劉漢被史俊泉用槍頂著頭威脅時,保鏢張某某因不敢拔槍,不久劉漢授意將其開除。 在劉學軍等3人案中,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揭示其組織層級的重要證據——劉學軍的4本工作筆記。泛黃的筆記本上,以日記的形式記錄著劉學軍從警期間,曾詳細勾勒出了劉漢、劉維、孫某某、曾建軍、陳力銘等人的層級結構。公訴人指出,劉學軍包庇劉漢等人,未將該記錄按規定提交歸檔。 公訴意見書指出,劉漢、劉維等人為首的犯罪組織,不僅符合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而且作惡纍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依法應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判處。 法庭激辯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及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充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唇槍舌劍,就多個核心問題展開交鋒。 ——“組織成員互相不認識”,究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是共同犯罪集合體? 被告人劉漢自行辯護:“敢打敢衝”等黑社會性質組織規約,是不存在的。熊偉被害案等故意殺人案件,唐先兵等人可能為了公司利益去實施了個案,但不能借此給我戴上“黑社會”的帽子。 劉漢辯護人:是否認定一個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特徵方面應以是否具有穩定性、嚴密性為判斷標準。此案中,很多骨幹成員相互不認識、組織領導者也不認識骨幹成員,因而該組織不具有穩定性。這個案件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組織,它是多個人為各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共同犯罪的集合體。 公訴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無名稱、可以不宣稱存在、可以沒有明顯性質轉變的時間節點、可以不履行手續、可以是主流社會不認可的組織形式。此外,組織成員不可能均處於同一層級,因而各成員之間也可能不認識。本案中,成員間不熟悉,充分證明了該組織管理嚴格、層級清楚、結構穩定,是一級管一級,上一層級安排的事由下一層級具體負責並實施。 公訴人:漢龍集團作為正規企業,有正常的企業文化。漢龍集團的廣大員工是守法的。但大量證據證實,劉漢身邊的保鏢、工作人員大多好勇鬥狠、身負命案,是暴力文化的感染者。這種黑色文化被劉漢企圖以正常的企業文化所掩蓋和混淆。 ——能否認定劉漢、劉維是首犯? 劉漢辯護人:指控的12個罪名19起犯罪事實,這些犯罪行為都並非劉漢實施,他既未指使也沒有參與。如果説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是兩個:一個是以孫某某為首的隱藏在漢龍集團內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個是以劉維為首的活動在廣漢一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漢和劉維是親兄弟,劉漢和孫某某在漢龍集團“搭班子”。這兩個涉黑組織利用了劉漢的名聲而已。劉漢是“被組織”,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公訴人:劉漢的客觀行為足以證實其是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漢如果作為一個正當、合法的企業家,需要劉維提供槍支,由組織成員帶槍保護嗎?當被害人王永成只是揚言要炸漢龍集團保齡球館時,劉漢不選擇報警,而是指使殺害王永成,這難道不是涉黑組織的組織特徵和暴力性特徵嗎?唐先兵、繆軍等人為維護該組織利益持刀殺害他人後,劉漢等給予讚賞、資助並安排藏匿,這難道是對企業員工進行管理的正當做法嗎? 公訴人:劉漢不僅是組織者、領導者,而且在該組織及運行、活動中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並直接組織、策劃、指揮故意殺害王永成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儘管該組織在具體的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是整個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緊緊圍繞著劉漢、劉維、孫某某三個人展開的。劉漢是其中關鍵的紐帶,把整個組織緊密鏈結在了一起。 ——是否必須“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才符合黑罪條件? 劉漢辯護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特別是要滿足犯罪主觀要件,才能為其定罪。對於組織成員來説,缺乏“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這個構成要件,就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 公訴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時,並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在被告人桓立柱、詹軍、王雷三人案審理中,辯護人稱:被告人進入公司時,並不知道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公訴人:三人作為劉漢的管家、保鏢,跟隨其多年,對劉漢、劉維等人實施的部分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劉漢、劉維、孫某某等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均心知肚明。即便他們開始不知道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但知道真相後沒有退出,而是在組織領導下先後實施了非法持槍保護劉漢、故意傷害他人等違法犯罪行為。三人已經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接受了該組織領導管理,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是兄弟親情,還是犯罪組織關係? 劉漢自辯:劉維的事與我毫無關係,他做過的事我不知道。沒有夥同他人犯過任何罪。 劉漢辯護人:劉漢和劉維一年僅見幾次面,劉維的活動他清楚嗎?劉維派人保護劉漢,有的是公開保護,有的是暗中保護。劉漢讓劉維走正道,合法經營。這都是親兄弟之間的親情。 公訴人:在組織中,劉漢負責決策、管理、指揮,更多體現在經濟上、社會關繫上的組織與發展作用,而劉維則是發揮武力保障與推進作用。他們在兄弟情誼之外,還有共同犯罪中“上令下從”的關係。兩人在發展方向、地域上互為補充、互為支持,在組織活動中既相對獨立,又緊密聯絡。該組織成員多人均證實,“孫某某、劉維平時都聽劉漢的,劉漢就是他們的‘哥佬倌’。”劉漢對整個組織的發展壯大及協調、運轉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對組織成員有絕對控制力,在組織的多起違法犯罪活動中,指揮實施或事後提供支持,足以認定係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全部組織犯罪承擔責任。 在劉維等7人案中,法庭就被告人劉維及其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進行調查,公訴人出示了劉維身體檢查證明、看守所獄醫、管教幹警及同監號人員的證言等證據。應公訴人申請,並經法庭許可,公訴人有針對性地播放劉維在咸寧市鹹安區看守所接受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證明咸寧辦案人員在審訊過程中沒有對劉維刑訊逼供。針對上述證據,劉維作了陳述,劉維的辯護人發表多輪質證意見,公訴人多次作出具體説明。 在劉漢等10人案的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還就劉漢是否構成立功的行為進行了辯論。辯護人提出,劉漢被抓獲到案後,向偵查機關提供了抓獲劉維的重要線索等,應認定為立功,有從輕處罰情節。公訴人認為,作為犯罪嫌疑人,我國刑訴法規定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述是與其密切相關的事實,屬於應當如實供述的內容,不具有立功情節。 劉漢等涉黑案的各法庭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對多名被告人是否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等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並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人也對量刑情節等問題發表了意見。 庭審過程中,在大量證據面前,多數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歉意,懇請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維在最後陳述中説:“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對我的任何審判結果,還死者一個安息。” 被告人孫長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後説:“我自願認罪並悔罪,希望法庭對我處罰的同時,給予我挽救、教育和幫助,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閔傑還當庭提交了悔罪書。被告人曠曉燕當庭悔罪,坐在旁聽席的曠曉燕妻子聞言落淚。 被告人劉學軍懇請法庭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被告人劉忠偉當庭表示認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斌、孫華君、繆軍、車大勇、曠小坪、劉光輝、袁紹林、曾建、張東華、仇德峰、陳力銘、鐘昌華、王萬洪、黃謀、鄭旭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懇請法庭寬大處理。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指出,劉漢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廣漢市、綿陽市、什邡市等地存續近20年,成員多達30余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劉漢指使、縱容、認可其組織成員實施故意殺人犯罪5起,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漢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負責。 正義終至 庭審期間,部分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代表共6000余人次旁聽了庭審。 劉漢等36人涉黑案,經依法指定管轄,咸寧警方進行了縝密偵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嚴格審查、監督和起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31日起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2013年4月中旬,咸寧市公安機關依法接受偵查任務,400多名民警,先後奔赴四川、貴州、深圳等地調查取證,行程數十萬公里,依法詢問證人1000多人,採集、調取大量證據資料。 依據法律規定的公訴引導偵查原則,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咸寧市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偵辦過程全程監督,共給公安機關提出1000多條補充偵查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申請給予許可,並將所有案卷材料對辯護人一律公開,尊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行使合法權利。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庭給予被告人充分的質證、自行辯解的時間和機會,在劉漢等10人案法庭辯論中,被告人劉漢結合個人經歷,做了長達140多分鐘的自行辯護。辯護人的辯護權得以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辯護意見可以充分表達,審判長很少打斷,即使打斷也是提醒辯護人“發表新的辯護觀點”。 旁聽了庭審的咸寧市人大代表朱曉明説,控辯雙方雖然觀點激烈交鋒,但庭審過程是依法、理性的,法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給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很多時間發表意見。我通過庭審看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陽光透明。 咸寧市民魏小俊在旁聽宣判後説,這次審判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以劉漢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作惡多年,應該受到法律嚴懲,這是對受害人和他們家屬的交待和撫慰,也會讓人民群眾對依法治國更有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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