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 各有關單位: 2013年國家已正式取消煤炭生産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3年修訂)》,為了減少煤礦生産環節行政審批事項,決定取消作為煤炭生産許可證頒發前置條件的煤礦礦長資格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煤礦礦長資格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取消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相關培訓、考核等工作一併終止。 二、各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合併培訓的,不再執行合併培訓的相關要求,嚴格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中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考核發證的相關要求進行。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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