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對實施近4年的《福建省徵兵工作條例》做出重要修訂。修訂後,福建省義務兵優待金將有所提高,四類退役士兵將由政府安排工作。 修訂後,義務兵優待金實行城鄉一體化政策,即義務兵年度優待金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發放,且家居農村的不得低於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0%。 新條例將原先鼓勵全日制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擴大到鼓勵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入伍。同時,修訂保留應屆高中畢業生高校錄取資格和延長退伍後復(入)學期限的規定。 新條例還規定四類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具體包括: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期限從一年修改為六個月,可適當延長安置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間,可享生活補助費。 新條例還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補助規定了新標準。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除依法領取的國家一次性退役金外,縣(市、區)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基本標準為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領取的國家退役金(不含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增發部分)和地方經濟補助金之和,應不低於安置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並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就學、稅收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記者 鄭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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