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臺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26 11:07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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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印發出臺了《青海省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旨在加強青海省醫療機構管理,規範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行為,制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賄賂行為。這是記者5月19日從省衛計委了解到的。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若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藥品生産、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財産性利益的,有權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舉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時調查核實。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産、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採購與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的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務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經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相關處理的;因行賄行為被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行為,都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並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辦法》規定,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轉載青海省公佈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對一次列入或五年內兩次及以上列入任意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終止該企業所有産品中標(成交)或配送資格。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名單公佈後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對一次列入其他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記錄名單公佈後兩年內在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招標評分時,以及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採購時,對該企業産品作減分處理。(記者 李欣)

責任編輯: 滿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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