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4日農業部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14年5月23日公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和規範漁業船員管理,提高漁業船員素質,維護漁業船員的合法權益,對現行漁業船員管理的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整合,填補相關制度空缺,農業部在深入調研並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漁業生産作業安全,推動漁業經濟的健康發展。《辦法》共八章五十三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明確漁業船員管理的基本制度、強化了漁船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對船員權利義務做出規定。明確了漁業船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人員,都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接受漁業船員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同時,對船長、船員的職責、船長的權利義務以及船員值班基本職責等做出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了船長和船員在保障漁業船舶安全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是整合了漁業船員證書類別。《辦法》整合理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專業訓練發證辦法》、《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關於發佈<漁業船員服務簿>實施規定的通知》、《內河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普通船員專業基礎訓練考核發證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等規定,將漁業船員證書類別進行了整合,使每位漁業船員持有證書數量由此前要求的2-3本簡化為1本。 三是調整了漁業職務船員的等級、職級劃分。根據目前漁業船員管理的規定,漁業職務船員等級劃分過細,劃分標準也不夠科學,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漁業生産以及漁業船員管理的要求,與有關國際公約要求不一致,在管理和實踐中也存在操作性差、程序繁瑣等問題。《辦法》將駕駛人員的分級標準由噸位調整為船舶長度,取消了有限航區和無限航區的劃分,明確海洋職務船員的駕駛人員包括船長、船副和助理船副,輪機人員包括輪機長、管輪和助理管輪,等級均分為三等,使海洋漁業職務船員各類崗位層級減少了65%。 四是調整了漁業船舶職務船員的最低配員標準。《辦法》明確了不同長度和主機總功率海洋漁船的配員標準,在確保漁船航行作業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漁船操作自動化的實際情況,在廣泛調研、充分聽取基層意見的基礎上,降低了部分中小型漁船的職務船員最低配員要求,使之更加切合實際。此外,考慮到內陸漁業船舶航行條件和海洋差異較大,且各地情況不一,《辦法》規定內陸漁業船舶船員最低配員標準由各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定,報農業部備案。 《辦法》還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健全漁業船員管理及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辦法》還規定了在中國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外國籍船員的管理,漁業船員培訓機構的管理、漁業船員職業保障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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