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試點居住證制度改革 推行積分挂鉤公共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28 21:4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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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5月28日電(記者 岳德亮)為了加快居住證制度改革,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8日決定,授權省政府在開展居住證制度試點的部分市縣自今年7月1日起暫時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上述暫時停止施行在一年內試行。 

據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陳石春介紹,今年1月,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文推行居住證積分管理,建立完善以居住證為基礎的流動人口公共服務供給制度,流動人口的子女就學、住房保障、醫療保障等公共服務提供以及社會重要事務參與,與居住證積分挂鉤。申領、發放居住證的基本條件,為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按照其居住年限、就業狀況、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的具體情況,累積積分並根據積分享受不同的公共服務。

而“推進以上居住證制度改革,需要調整現行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相關規定。”陳石春表示,考慮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涉及面廣,全面修訂《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之前宜開展試點工作以積累經驗。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規定,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由公安機關發給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取得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滿三年,有固定住所、穩定工作,並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居住證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全省範圍內有效。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6個月到3年;浙江省居住證有效期為9年。

責任編輯: 盧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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