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5月31日電(記者 馬超、傅勇濤)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30日審議通過新修訂的《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規定,佔用、徵收林地審核審批的權限,調整為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行使。 據悉,該條例對海南省林地界定進行了調整,將林地界定為“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從立法上解決有關部門長期爭執的林地範圍問題。 《條例》確定了海南省林地審核審批權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行使,並修改了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編制調整要求,增加了徵佔用林地預審規定等重要內容。 《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徵收或者佔用林地的,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徵收或者佔用林地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土地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征收、佔用林地申請。 新修訂的《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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