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01 09:30 來源: 西藏日報
【字體: 打印本頁

    6月1日起,西藏自治區正式實施《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首次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全面納入法制軌道。西藏也因此成為我國第14個出臺非遺保護地方性法規的省級行政區。

    自治區文化廳廳長尼瑪次仁説,幾年來,西藏按照前期調研、初稿起草、修改完善、調整補充四個階段穩步推進,共調研5個地市30個縣,召開座談會30多場次,徵求意見建議近260條,集中修訂立法草稿10余次。

    去年4月8日,自治區文化廳就《辦法》審議正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請示。此後,又歷經廣泛徵求意見,反復進行修改的過程,並最終於今年3月31日在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並明確從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出爐的《辦法》共六章49條,包括總則、非遺調查、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非遺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和附則等。

    《辦法》制定參與者、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榮少華説,這個《辦法》既與國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西藏非遺工作實際,更具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特別強化了政府的主導責任,規範了非遺保護的部分內容,細化了有關工作程序。同時,提出了非遺分級保護原則,在區內建立了區、地(市)、縣(市、區)三級名錄體系。

    榮少華説:“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是政府行使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體現。政府在此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充分,會極大制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開展。因此,這個《辦法》明確確立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並規定了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人才隊伍建設、資金保障、調查、傳承與傳播方面的職責,要求政府作為保護主體,充分利用自己的行政優勢去推動、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工作。《辦法》還提出自治區扶持人口較少民族、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

    《辦法》完善了傳承人、保護單位的管理機制。榮少華説:“非遺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託於人而存在,是一種活態文化,傳承人和傳承保護單位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産重要載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和傳承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因而《辦法》對傳承人和傳承保護單位做出了補充與細化。”

    這些補充與細化內容主要表現在,補充了傳承保護單位的相關規定和具體要求;增加了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保護單位建立檔案、考評機制和獎勵制度的內容。

    《辦法》還重點對保留喪失傳承能力的原代表性傳承人待遇、非遺進校園工作等作了規定。榮少華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西藏非遺依存的社會環境日益複雜,非遺保護、保持和發展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制定符合實際、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對繼承、弘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起到重要作用。

    尼瑪次仁説,《辦法》頒布實施,是多年來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成果,更是今後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起點。為使《辦法》宣傳貫徹工作有聲有色,自治區文化廳將採取有力措施為《辦法》施行營造氛圍。包括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辦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同時,編印《辦法》(藏漢對照)單行本3萬冊,將在第九個“文化遺産日”期間向全區發放。擬通過區強基惠民活動辦委託全區各駐村工作隊做好《辦法》的宣講工作等等。

    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監督處處長張雪原説:“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它的實施,再好的一部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就等於是一紙空文。所以,《辦法》能否真正落地,扎紮實實做好下一步宣傳實施和貫徹落實工作至關重要。”

責任編輯: 劉嘯萱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