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轉讓優先股由出讓方繳1‰印花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03 18:4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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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3日電(記者韓潔、高立)記者3日從財政部獲悉,為穩妥有序開展優先股試點,從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這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的《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中發佈的消息。

    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産,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國務院去年發佈《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強調,開展優先股試點,有利於進一步深化企業股份制改革,為發行人提供靈活的直接融資工具,優化企業財務結構,推動企業兼併重組;有利於豐富證券品種,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同時,去年底國務院還發佈《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明確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産重組等。並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為中小微企業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決定明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責任編輯: 黃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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