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想去南極開展某些類別的考察活動,必須提前向國家有關部門遞交申請書。只有在申請受理並經行政許可審批後,方可起程。這是記者從國家海洋局剛剛印發的《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了解到的信息。 《規定》共5章33條,從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監督管理等方面對我國南極考察活動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展6類可能破壞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考察活動應當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這些活動包括:進入南極時攜帶非南極本土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等有機生物,食物除外;獵捕哺乳動物、鳥類及無脊椎動物,採摘和採集植物以及其他可能干擾動植物的活動;採集南極隕石;進入南極特別保護區的活動;在南極建立人工建造物的活動;其他可能損傷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活動。 《規定》要求,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上述6類南極考察活動前,可在每年4月1日至30日之間提交當年6月1日至下年度5月31日之間赴南極開展考察活動的申請。申請書包括活動名稱及方案、申請者信息、帶入物品清單、活動可能産生的環境影響評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申請審批獲准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攜帶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方可前往南極開展相關活動。 近年來,隨著南極活動日趨多樣化,參與南極考察活動的人員數量日益增多,組織與考察活動方式更加社會化,人員構成也日趨多樣化,尤其是社會團體組織的南極旅遊、探險及科普考察等活動呈迅速上升趨勢,這對南極考察活動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據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有關人員介紹,2004年國務院412號令將南北極考察活動作為確有必要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保留,國家海洋局據此制定了《規定》。其目的就是為進一步規範南極考察活動許可的管理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國家形象和南極考察活動秩序,履行南極條約體系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除明確開展特定南極考察活動需要許可外,《規定》還對環境影響評估、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南極現場的監督檢查職責等作了説明。《規定》特別指出,當活動可能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産生輕微或短暫影響時,應當提交初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當活動可能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産生大於輕微或短暫影響時,應當提交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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