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公告,明確了修改後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及相應的填表説明。按新的管理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等納稅人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即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據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4月,國家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實施範圍,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目前,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為便於小型微利企業等納稅人在月份、季度預繳、預徵企業所得稅時即可享受減免稅政策,稅務總局決定修改納稅申報表,以適應政策管理服務的需要。 該負責人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此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適用於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申報表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在以往預繳申報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減徵、免徵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等項目,以便納稅人在按月按季申報時直接享受減免稅。便於小型微利企業更加便捷納稅申報,自預繳環節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和其他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 該負責人解釋説,《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自2014年7月1日啟用,不影響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小型微利企業等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小微企業先享受優惠政策事後備案即可,符合條件的企業即使在按月按季預繳時沒有享受優惠,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仍然能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優惠。 該負責人介紹,此次預繳申報表的修訂,為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提供了申報操作便利。由於企業所得稅核算和申報較為複雜,並不是所有優惠政策都能夠在季度預繳時享受優惠。稅務總局將結合轉變職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要求,對現行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全面梳理,分門別類地明確哪些優惠政策可以在預繳時享受,哪些優惠政策必須等到匯算清繳時才能享受,為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提供便利,把“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落到實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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