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關於換發〈殘疾軍人證〉的通知》,青海省民政廳6月起對《殘疾軍人證》進行分批換發,換發工作12月31日結束。 同時,青海省對民政部門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將一併換發。 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法定效力,均可以使用,從2015年1月1日起舊證作廢。 換證期間,持證人需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和填表,提交近期2寸免冠白色背景彩照5張、舊《殘疾軍人證》原件、二代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複印件等相關證件材料。 據了解,新證填寫內容由計算機打印,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統一辦理、統一編號,在防偽性能方面優於原先的《殘疾軍人證》,具有較高的防偽功能。 (記者 羽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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