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吳晶晶)正在此間舉行的中科院第十七次院士大會表決通過了《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修訂稿,對院士遴選、退出等機制進行了修改。 在院士遴選渠道上,過去有關部委、國內各科研機構、高校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都可以推薦院士候選人。修訂後的章程規定院士候選人只有院士推薦和有關學術團體推薦兩種渠道,學部主席團可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設立候選人特別推薦小組,不受理本人申請。有效候選人由學部主席團審定。 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過去每次增選總名額不超過60名。新修訂的章程改為“增選名額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由學部主席團根據學科佈局和學科發展趨勢確定”。 過去院士候選人僅由候選人所在學部範圍投票選舉,新章程增加了“終選”機制,規定新當選院士由具有投票權的全體院士投票産生。選舉實行等額無記名投票,獲得贊同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的候選人當選。 在院士退出機制上,除了保留“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後,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的規定外,新章程還規定,院士有權放棄院士稱號,並且增加了“勸退”的機制,規定“當院士個人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品行嚴重不端、嚴重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勸其放棄院士稱號。上述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及危害國家利益,觸犯國家法律的,撤銷其院士稱號。” 中科院院長白春禮表示,本次《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的修訂,為改革院士遴選制度、優化學科佈局和年齡結構,健全退出機制奠定了制度基礎。中國科學院將依據新的章程,修訂和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積極穩妥推進改進和完善院士制度工作。 我國的院士制度是黨和國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集中體現。從當前實際情況看,院士稱號的學術性、榮譽性受到了複雜的外部因素的影響,院士增選也難以有效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改進完善院士制度的任務。此次是《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第8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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