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提出貫徹落實國辦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意見的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12 18:49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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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外匯交易中心(同業拆借中心),交易商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進一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靈活運用流動資金貸款、進出口信用貸款、保理貸款、票據貼現、押匯貸款、對外擔保等方式,加強對有訂單、有效益的進出口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促進小微企業出口。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推動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區域集優票據、信用增進等多種創新相互配合,拓寬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進出口企業融資渠道。

    二、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對外貿的支持作用。鼓勵中國進出口銀行增加優惠出口買方信貸和優惠貸款投放,簡化優買、優貸項目和資金審批程序,加大對企業“走出去”特別是中小企業進出口信貸的支持力度。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加大對服務貿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務貿易重點項目建設。

    三、積極發展融資租賃。積極發展以有形動産為標的的融資租賃業務,支持大型設備進出口。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參與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等方式,擴大融資渠道。

    四、簡化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流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憑境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

    五、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跨國企業集團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包括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等。跨國企業集團總部可以指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並實際經營或投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全國性或區域性主辦企業。主辦企業在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時,可採用軋差凈額結算方式,按照經常項下企業集團收付總額軋差或成員企業收付額逐個軋差結算。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應按照國際收支申報相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

    六、開展個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為個人開展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業務提供結算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可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直接為客戶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必要時可要求客戶提交相關業務憑證。

    七、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合作,為企業和個人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支付機構簽訂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並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八、推進外貿企業徵信體系建設。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推動各部門、各行業建立健全本部門在行政、執法中所掌握的社會成員信用記錄,切實加強政務信息的公開,推進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並在行政執法中加大對信用服務産品的使用,大力推進包括外貿企業在內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社會成員包括外貿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與應用,配合促進外貿企業信用記錄數據庫建設,為外貿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基礎支持。

    九、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繼續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加大市場決定匯率的力度,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根據外匯市場發育狀況和經濟金融形勢,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進一步發揮市場決定匯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繼續推動人民幣對其他貨幣直接交易市場發展。

    十、豐富匯率避險工具。加大外匯産品創新力度,增加外匯市場交易品種,研究外匯期權組合産品和期貨業務創新,形成即期、遠期、期貨、期權等多種産品結合,匯率産品和利率産品結合的産品體系。豐富外匯市場參與主體,降低商業銀行外匯衍生産品準入門檻,適當放寬中小銀行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條件。完善交易、清算、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更好地滿足企業和居民基於實需原則的匯率避險需求。

    十一、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支持境內金融機構通過跨境並購、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等方式,加快海外佈局,發展以客戶為中心的全球統一授信、營銷、管理和服務體系,提供境內外並購貸款、銀團貸款等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支持有並購能力、具有行業龍頭地位的大型企業通過戰略性並購延伸産業鏈,穩步將供應鏈融資延伸到境外,帶動中國裝備、材料、産品、標準、技術和服務“走出去”,培育有核心競爭力的跨國企業集團。鼓勵“走出去”企業到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全額支持境外項目。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和並購基金,支持企業“走出去”促進産業升級換代,促進外貿持續發展。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本指導意見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6月11日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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