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核準與實施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13 16:36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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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章程

制定、核準與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各“985工程”“211工程”建設高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改革,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2014年工作要點,現就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與核準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工作責任,抓緊開展,按時完成高校章程制定與核準任務。實現依據章程自主管理,是高等學校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樹立緊迫意識和責任意識,把抓好高校章程建設與核準,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和中心工作,放在當前推進高等教育改革的突出位置,一把手親自主持和推動,明確章程起草、核準各環節的時間點、任務圖,確保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要把推進章程建設作為體現學校辦學水平和治理能力,衡量領導班子管理水平和改革精神的重要標誌,納入高校評估、領導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

  目前尚未報送章程核準稿的“985工程”建設高校,務必在2014年6月15日前,將核準稿報送教育部;尚未報送章程核準稿的“211工程”建設高校,務必在2014年11月30日前,按照管理關係,將核準稿報送教育部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軍隊系統高校除外)。對於不能按時完成的,學校領導要向教育部説明情況,明確責任。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章程的核準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準工作。

  二、完善核準程序,以章程建設推動高校綜合改革。各地要根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要求,健全工作機制,制訂實施規劃,依法開展章程核準工作;同時建立指導、督查機制,推動高校加快章程起草工作。要按照核準工作需要,組建本省(區、市)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委員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聘請政府有關領導擔任委員會負責人,加強部門合作,提高委員會評議的權威性。教育部章程核準的具體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工作規程》(附後)執行。各省級教育部門也要明確工作程序,優先核準“211工程”高校章程。各地核準的本科層次高等學校章程,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分批次向教育部備案。

  要以章程建設為契機,深入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章程要體現改革精神,系統反映改革要求,鞏固改革成果。高校已經形成共識的改革方案,已經實施的、成熟的改革舉措,通過章程可以明確的,應當予以充分反映。章程要體現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客觀表述學校的組織特徵與定位;依法準確表述與舉辦者關係;完善黨委領導下校長負責制的實施制度;突出對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系統規範;加強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體系建設;著重規範高校辦學自主權的行使與監督機制,充分反映制度建設成果,為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提供全面依據。

  三、健全執行機制,切實發揮高校章程的作用。章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視章程核準後的執行機制建設,保障章程在高校管理和辦學實踐中真正發揮作用,

  1.深入學習宣傳。高校要在學校主頁設置專門欄目、突出位置公佈章程並配發解讀文章、相關規定;要將章程及其他主要管理制度印製成冊,作為新生、新進教師、新任領導幹部的培訓資料,人手一冊,組織專門學習。學校領導班子要利用中心組學習等機會,專門研討章程內涵和貫徹落實的辦法,主要領導要帶頭撰寫體會文章。在學校內部形成從上至下學習章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程辦事的新局面。

  2.完善配套制度。要以章程為準則,全面清理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文件,對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沒有依據的,不適應學校改革發展實踐要求的,要及時予以廢止或者修改;對保留的文件要進行系統整合,形成以章程為核心的層次清晰、內容規範的制度體系;要依據章程,對自主招生、資産財務、人事管理等重要問題,以及學術委員會、理事會建設等重要領域,抓緊制定或修訂具體規定,形成完整、有效的內部治理制度體系。

  3.增強執行能力。高校要指定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出臺重大改革發展決策、制度規範,要依法、依章程實施合法性審查。校長要作為章程執行的第一責任人,要把章程執行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報告的內容,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作專門報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尊重章程,對章程已確定由學校自主管理的內容,不得任意干預,除規章以上層級的規範性文件外,其他文件要求與經核準的章程不一致的,優先執行章程的規定。

  4.健全監督機制。高校要建立保障師生及利益相關方依據章程對學校行為提出異議的申訴機制,對申訴請求要及時做出書面答覆,涉及對章程文本表述理解歧義的,要及時進行解釋。教育行政部門對涉及章程執行異議的申訴或者行政復議請求,要依據章程的表述做具體判斷。對司法機關受理的起訴高校的行政訴訟案件,高校在陳述、答辯中要充分反映章程的依據,爭取司法機關的理解與支持。

  章程核準及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相關經驗、做法,請及時與我部法制辦公室聯絡。

  聯絡人:王大泉  羅曉季  電話:010-66097078  66096991。

  附件: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工作規程

教育部辦公廳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工作規程

  第一條根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為做好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工作,明確教育部章程核準的程序與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委員會(以下簡稱核準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公室),由秘書處歸口負責受理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章程核準申請。

  第三條教育部建立章程核準工作協調機制,人事司、發展規劃司、財務司、高教司、學生司和研究生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政策法規司,作為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參與章程核準初審工作。

  第四條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完成校內起草、審議程序後,應以學校文件形式,正式報送教育部,申請核準。文件名稱一般為《XX大學關於申請核準的報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學章程(核準稿)》以及章程起草説明。中央其他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申報材料應當包含主管部門的意見。報送材料應一式20份,同時報送電子版。

  章程起草説明,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章程起草的過程(包括:校內外徵求意見的情況,有關意見的採納和反饋情況等)、章程的主要內容及其説明、章程特色,以及有關制度創新或者辦學自主權改革重大問題的説明等。

  第五條高校章程報送核準後,由法制辦公室安排初審,送章程核準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徵求意見;根據情況,可以適當擴大範圍。法制辦公室一般每月或者在收到8所左右高校的申請後,集中安排一批高校進行初審。

  第六條各成員單位對章程核準稿提出的意見,由法制辦公室匯總後,集中反饋高校。章程中如存在與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直接抵觸的規定,學校應當修改;對章程章節結構、內容提出的建設性意見,供學校參考。

  第七條學校完成修改後形成的章程核準稿,提交章程核準委員會評議。核準委員會審議採取通訊評議與會議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對初審和通訊評審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學校章程,由核準委員會會議討論並形成結論。章程核準委員會召開會議集中評議高校章程的,被評議高校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做出説明、回應提問。

  第八條章程核準委員會對提請核準的高校章程原則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見的,高等學校應逐條予以回應或作出修改。高校修改後的章程核準稿,由政策法規司(法制辦公室)會同相關司局核定後,提交部黨組會(部務會議)審議。

  第九條部黨組會(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政策法規司(法制辦公室)按照會議意見,對高校章程核準稿進行修改,並通報高校。高校對修改意見無異議的,應當由校長簽發確認單;高校對修改意見有異議或者問題的,可以提出説明,或者暫緩確認。

  第十條經高校確認的章程文本,由部長簽發《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予以發佈。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按照高校章程核準通過的時間和工作安排的順序,依次單獨編號。核準書的文書格式、內容、編號和發佈範圍等,由政策法規司(法制辦公室)統一負責。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後,高校提出修改的,原則上按照以上程序辦理;根據修改內容,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程序。修改完成後,重新引發章程核準書予以公佈。

責任編輯: 滿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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