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暴恐犯罪舉報獎勵機制解讀:明確範圍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27 09:14 來源: 公安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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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重點舉報情形 確定獎勵範圍標準
解讀《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動舉報獎勵機制的通知》

    近日,公安部下發通知,對公安機關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動舉報獎勵機制提出要求。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權威解讀通知有關內容。

    建立完善舉報獎勵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前我國面臨的反恐形勢嚴峻複雜,反恐怖鬥爭事關國家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此時公安部提出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動舉報獎勵機制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是開展打擊暴恐“人民戰爭”的重要現實舉措。

    《通知》要求,為更加有力地防範打擊暴力恐怖犯罪,各地公安機關必須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在已有相關工作的基礎上,抓緊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動舉報獎勵機制,以便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反恐人民戰爭,切實增強預防、遏制暴力恐怖犯罪的社會基礎。各地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建立完善舉報獎勵機制的現實意義,儘快落實相關工作。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為了便於當地公安機關迅速開展查證工作和及時予以兌現獎勵,並考慮部分地方公安機關已經向社會公佈了類似的舉報獎勵辦法,公安部通知要求各省級公安機關在已有類似舉報獎勵機制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舉報獎勵辦法。舉報獎勵辦法原則上應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應充分體現“重金獎勵、及時兌現、規範運作和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原則,明確舉報內容、方式、渠道、評估辦法、發放獎勵形式、舉報人保護等相關制度性規定,以通告的形式向社會公佈。

    明確重點舉報情形 提供便捷舉報途徑

    《通知》明確了鼓勵群眾重點舉報的幾種情形:組織、策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為暴力恐怖活動提供資金、作案工具、場所等幫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條件的,非法製造、經營、運輸、郵寄、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的,非法製造、經營、傳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宣傳品(包括書刊、傳單、電子出版物、音視頻以及其他含有宣揚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內容的物品)的,以及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犯罪活動。

    這位負責人表示,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宣傳引導,廣泛發動群眾檢舉揭發。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並組織民警深入街道、社區、鄉村進行宣傳教育,向群眾講明暴力恐怖犯罪組織、人員、活動、物品的特徵,提高群眾辨識和防範能力。

    各地公安機關要從便於群眾舉報、便於核查的角度,告知群眾舉報途徑。群眾可通過向執勤民警舉報、到公安機關上門舉報,或通過“110”報警電話、“12110”短信報警平臺以及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舉報。

    認真受理及時查證 做好舉報人保護工作

    這位負責人指出,《通知》規定了公安機關收到群眾舉報線索後的處置流程:公安機關、公安民警接到舉報後,必須認真受理、書面記錄,並及時轉至本級公安機關負責反恐工作的主管部門處理;縣級以下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的,要在迅速核實的同時,及時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對不屬於本地管轄的,要及時通知管轄地公安機關開展查證工作,並上報至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這是考慮到縣級公安機關難以獨立承擔涉恐線索的偵察調查、比對分析、梳理串並等任務,故要求縣級以下公安機關接報後及時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

    《通知》特別強調要嚴格保密制度,做好對舉報人的保護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對群眾舉報情況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在查證、獎勵、宣傳等工作中不得公開能夠確定舉報人的信息;對可能發生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要及時進行調查了解,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舉報人。

    他強調,因工作失誤造成舉報人人身安全和財産等受到威脅或損害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明確獎勵範圍標準 分級給予現金獎勵

    這位負責人指出,各地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要根據查證情況和其對防止暴力恐怖事件發生、偵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獲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發揮的實際作用和效果,劃分為若干等級,分級給予現金獎勵,具體分級獎勵金額由省級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實際經濟狀況確定。

    鋻於減輕基層經費負擔和有利於保密等原因,原則上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兌現獎勵。上級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在地市級公安機關獎勵的基礎上,對舉報人給予進一步獎勵。

    根據舉報的線索價值和具體情況,《通知》明確了給予獎勵、不予獎勵和追究法律責任的三種情形。考慮到有的舉報線索不涉恐但對打擊其他違法犯罪發揮了作用,或有的群眾出於良好動機舉報了不實情況,《通知》明確了獎勵和不予追究責任的界定要求:“經查證不屬於暴力恐怖犯罪活動,但對打擊其他違法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發揮作用的,按照其他規定予以獎勵”;“對謊報警情,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或借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舉報人主觀動機良好,因認知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舉報不實的不在此列。”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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