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海關總署紀檢組監察局與駐質檢總局紀檢組監察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查辦案件工作聯絡配合辦法》,旨在推動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形成查辦案件工作合力,加大懲治腐敗力度。 辦法規定,駐海關總署組局、駐質檢總局組局在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過程中,發現對方所屬系統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線索時,應做好相關線索證據的固定工作;向對方移送違紀違法線索,應當填寫《違紀違法線索移送表》,同時應當移送收到的舉報材料、收集的有關書證材料、視聽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違紀違法線索的移送應由專人送達,雙方辦理交接手續並登記備案;移送的違紀違法線索受理後,應及時進行處置;涉及對方所屬系統工作人員的,應將違紀違法線索的處置情況及核實結果及時反饋對方;對移送的違紀違法線索,需要移送單位協助查辦的,移送單位應積極配合,必要時經雙方協商可開展聯合辦案。 辦法強調要加強監督落實,規定:駐海關總署組局、駐質檢總局組局應加強對涉及對方所屬系統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線索移送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瞞報、漏報、壓報線索等問題發生;加強對移交各自系統紀檢監察機構辦理案件線索的監督指導,加大對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的督辦力度,及時協調解決辦案中的困難和問題;在違紀違法線索移送、初核、調查中,應加強保密工作,嚴格落實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同時規定海關、檢驗檢疫系統紀檢監察機構,依照該辦法加強查辦案件工作的聯絡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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