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泛徵求15家省級稅務局、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和走出去企業意見,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的公告》,規範居民企業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報告內容與方式。 據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告適用於居民企業發生規定的境外投資或取得境外所得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所得。 公告明確,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一定比例的,須向稅務機關報告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和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在開展稅務檢查時,可視情況要求居民企業限期報告與其境外所得相關的必要信息。未按規定報告的將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款,納稅人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 該負責人表示,公告以促進稅收遵從和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兼顧減輕納稅人負擔,對不同稅收風險設置不同信息需求採取不同信息收集手段,稅務機關將努力為納稅人報告信息提供便利,及時受理並依法保密,減少納稅人履行報告的後顧之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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