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違法建築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近日正式出臺。違法建築是上海城市管理領域的難題頑症之一,在近年來群眾來電投訴舉報中長期排名首位。 新出臺的實施意見在制度設計和法制保障等方面可謂亮點頻出:快速查處拆除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築,確保“新賬不欠”,是新規定的核心;將建立黑名單制度,將違法當事人信息納入信用管理;對搭建違法建築的個人和單位,在各類先進評比和表彰中實施一票否決……昨天,上海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邀請市建設管理委、市綠化市容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門負責人對實施意見做了詳細解讀。 快速查處在建違法建築 據上海市建設管理委主任湯志平介紹,快速查處拆除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築,確保“新賬不欠”,是遏制違法建築蔓延勢頭的關鍵,也是新規定的核心。 《實施意見》明確,對正在搭建違法建築的違法建設行為,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採取強制拆除正在搭建違法建築的措施。同時明確,對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包括公共綠地、公共活動場地、停車場、消防通道等場所)搭建的違法建築視作障礙物,可由拆違實施部門立即代為拆除。此外,相關部門還專門制定了針對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築快速拆除的執法程序和文書,印發全市拆違實施部門執行,保證全市執法行為的規範統一。 同時,落實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報告職責。《實施意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要切實承擔對違法建設行為和違法建築的發現、勸阻和報告責任。 落實專人每日對房屋裝修活動進行動態巡查,發現正在搭建違法建築行為,應立即予以勸阻制止,並在2小時內向區(縣)政府制定的責任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同時進行書面報告。 多元法律保障提供依據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表示,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是多元的,《城鄉規劃法》、《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上位法,均屬於地方性法規需要遵從的法律依據的範疇,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對在建違法建築實施快速拆除的法律依據。因此,相關部門將綜合運用包括《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土地管理法》、《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在內的各類法律資源,同時加強聯合執法。 《實施意見》明確,將違法建築治理納入消防監管重要內容。拆違實施部門在查處違法建築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書面告知公安消防機關並會同公安消防機關開展聯合執法。特別強調,對佔用消防車通道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難以整改、使用彩鋼板搭建且耐火等級低等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建築,要堅決予以查處。同時明確,對拆改公房等存在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況的,依據《治安處罰法》,可由公安機關查處。 先進表彰“一票否決” 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一直以來困擾著違法建築治理的執法實踐,《實施意見》加大了對違法建設當事人的查處制約力度。 首先,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拆除而由拆違實施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並處以罰款。違法建築無法拆除的,由拆違實施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除對業主罰款外,對設計、施工單位等其他違法建設當事人也強調了處罰規定。具體為,由規土部門分別按照設計費和施工管理費的20%至100%處以罰款。施工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建築涉及佔用耕地的,由規土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耕地開墾費2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實施意見》明確,對當事人拒不繳納強制拆除施工費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部門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加強對違法建設當事人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聯合徵信部門對限期責令拆除、當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對搭建違法建築的個人和單位,在各類先進評比和表彰中實施一票否決。 禁止用於生産經營 搭建違法建築用於生産經營,牟取不當得利,是違法當事人主要的內在驅動因素之一。對此,《實施意見》也明確了相應的制約措施和手段,規定對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拆違實施部門通知相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房地産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産權利登記手續;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食藥監部門不予辦理生産、流通、餐飲等相關許可;供水、供電、供氣單位停止提供服務;公安或人保部門對租住違法建築的當事人,不予辦理居住證、臨時居住證。(記者 李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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