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行政法治構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03 15:04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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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提出“在全國實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實認繳登記制,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由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公示制度,讓市場主體不斷迸發新的活力。” 這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工商註冊制度改革部署 、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的貫徹和落實。

    一、法治是最大的制度紅利

    小平同志曾講:“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産力。”今天,我們可以進一步説,法治也是生産力。此次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從提出、試點到全面決策、部署實施,在整個改革過程中,突出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過去,我們很多的改革是“良性違憲”,人們常常用改革的結果去論證改革的合法性。這次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不同,通過及時修訂《公司法》,確保改革于法有據。這和過去相比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再聯想到全國人大關於廣東行政審批改革的授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授權,應當説,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推進改革,已經初現端倪。

    如果説改革開放前三十年,人口紅利、自然稟賦、民營經濟等多重因素成就了中國的“經濟奇跡”的話,那麼,未來三十年,中國關鍵是要進一步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從根本上釋放制度紅利,進一步激發社會活力和創造力。而法治,就是最大的制度紅利。從今年一季度企業註冊量的攀升來看,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紅利已經初步顯現。

    二、放鬆規制是還權於民

    放鬆規制,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減少行政審批,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釋放的最強烈的信號之一。新一屆政府承諾,要把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的事項削減1/3以上。從公司法角度看,從法定資本制到授權資本制、從“先證後照”到“先照後證”、從企業年檢到年報公示,體現了從特許設立主義、許可主義到準則主義的轉變;從行政法角度看,這一輪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體現了從事前的監督、控制和審查的“行政管理主義”,向突出事前、事中和事後相結合、國家和社會相結合、公法和私法相結合、行政和司法相結合、公共機構和私人相結合的“公共治理模式”的轉變。

    以認繳登記制為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從實繳變認繳,實際上將工商機關在公司設立和登記中的實體審查義務,調整為一種程序性審查義務,提升了公司法的自由度;先照後證,實際上變“法律的一般禁止”為“法無禁止即自由”,只有從事需要特別許可的生産經營活動,才需向主管部門申請;年報公示,實際上是用“信息工具”——新的規制工具代替了傳統“行政檢查”——高權性行政手段。因此,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是政府放鬆規制、還權於民、還權于社會、還權于市場的生動體現。

    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作為支點

    當前,關於這次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特別是註冊資本制度改革,社會上存在兩種聲音:一種聲音認為,中國的法律環境、信用管理體系都遠未成熟,步子邁得有點大了,越改泡沫越多;另一種聲音認為,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改革是放鬆市場主體準入規制、提高公司法自由度的有力舉措。試點及今年上半年的運行實踐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如“不花錢開公司”的誤讀、申請登記隨意等問題,進一步加深了人們的憂慮和分歧。

    筆者認為,改革出現爭議是很正常的,不必大驚小怪,關鍵要看改革的實效。要把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作為第一張多米諾骨牌、作為撬動國家、社會和市場一體改革的一個支點。

    首先,針對《公司法》與其他單行法不銜接、“稅務登記與商事登記”不銜接、部門規章衝突等問題,應及時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從根本上保證法制統一。

    其次,針對部分前置審批事項超出工商部門職權的問題,這本質上是一個行政協調問題。基於組織法的語言模糊、法律的重復或交叉授權,不同部門的職權在一段時間內交叉重疊是很正常的,關鍵是通過實體法改革,厘清前置審批權的配置;同時,亦應加強聯合規章制定、部門聯席會議、聯合執法、信息共享、行政協作等程序性機制的建構。

    最後,針對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協會組織普遍存在的“實質行政化”和“能力缺失”的“兩極化”、第三方專門機構不夠獨立等問題的擔心,不是拖延或者放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理由。相反,越是在這種情況下,越要加快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發揮改革的“倒逼效應”,進一步轉變經濟性規制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實現社會共治。

    四、將行政管理改革進行到底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只是行政管理改革的一小步,但卻是拉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革大幕的歷史性一步。現代政府有五大主要職責,即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保護環境。如何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推進市場監管體系和方式改革,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是當前擺在政府部門面前的一道必答題。

    透過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可以總結很多可複製的經驗。首先,一個良好的市場監管體系,仰賴於國家、社會和市場之間的適度分權。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裏,亦即實現市場規制權的適度均衡配置,較之於行政規制一家獨大,往往更富規制效率。因此,有必要讓公眾、企業、行業協會、媒體、行政機關、法院等都參與到治理網絡中來,通過制度上的合作,各自發揮優勢,實現協同共治的目標。

    其次,重大改革必須做到于法有據。幾乎每一項改革都涉及法律銜接、機構重組、職權調整、程序協調等深層次問題,只有及時把公私利益衝突、部門利益之爭引入立法過程,通過各方在立法過程中的利益表達和利益博弈,才能最大程度增強改革的合法性,最大程度凝聚共識,最大限度減少阻力,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

    第三,創新市場監管方式。政府介入市場規制領域,並不意味著要一刀切、一律用重典。最強硬的規制工具不一定是最好的工具,合身的、管用的政策工具才是最好的選擇。換句話説,規制手段不僅要多元,還要合比例、成本收益相當。《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體現出的有限政府和合比例理念就是最好的注腳。特別是要從傳統“命令—控制”模式向注重運用信息工具、侵權訴訟、違約訴訟等行政、司法手段轉變,發揮信息披露、信息共享、信用約束、信用監管等手段在推動企業自律自治、強化社會監督和部門協同監管中的作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 湛中樂)

責任編輯: 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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