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將兩站站前地區出租汽車管理行政處罰權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決定》出臺,明確了兩站站前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權限。 根據《決定》,從2014年7月10日起,哈爾濱火車站、西客站站前地區違反相關條例的出租汽車管理行政處罰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站前地區分局和哈爾濱西客站站前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別行使。 管理區域 哈爾濱火車站:東起頤園街醫大四院圍墻外體,西至海關街西側建築紅線;南起龍運賓館、龍門大廈建築紅線,北至哈爾濱火車站主樓建築紅線 哈爾濱西客站:和諧大道、西寧北路、中興右街、中興左街、哈爾濱大街、規劃路、西站大街、發展大道、東方大街、虹橋路、民主大街、龍嘉路、東方大街合圍形成的除鐵路部門管轄範圍以外的地上和地下公共空間區域 站前執法管理的7種出租車違規 1.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擅自從事客運經營,或者未辦理《車輛營運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從事營運,或者非本市出租汽車在本市市區內駐地營運的。 2.未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和《服務監督卡》的; 3.挪用、使用偽造出租汽車營運證件、標誌、標識從事客運經營的。 4.未安裝符合規定的標誌燈、計價器和空車待租標誌,或者未張貼符合規定的營運標誌、租價標簽,噴印出租汽車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或者出租汽車營運車輛未達到車容整潔,設施、設備完好的。 5.拒絕租乘、中途倒換乘客乘坐的車輛,或者未經乘客同意合載、繞道行駛的。 6.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價器,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私自改動、串用或者破壞計價器準確度,未如實給付乘客有效票據的。 7.進入兩站站前地區未按照規定進入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場站,不服從管理人員指揮依次候客、下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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