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關於美國訴中國白羽肉雞産品雙反措施專家組報告的裁決和建議(以下稱DS427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以及商務部《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以下稱《執行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的規定,2013年12月25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8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再調查。 白羽肉雞産品(以下稱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在案件原審和再調查中各利害關係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調查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根據專家組的建議,調查機關對原反傾銷措施和原反補貼措施所依據的部分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再調查。根據再調查結果並依據《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執行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作出再調查裁定(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再調查裁定 經再調查,商務部裁定,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白羽肉雞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調查範圍及被調查産品 調查範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 本案再調查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産品名稱:白羽肉雞産品。 英文名稱:BroilerProductsorChickenProducts。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活體白羽肉雞屠宰加工後的肉雞産品,包括整雞、整雞的分割部位、肉雞的副産品,不論是鮮的、冷的或凍的。活雞、以罐頭和其他類似方式包裝或保藏的肉雞産品、雞肉香腸及類似産品、熟食肉雞産品均不在本次申請調查進口産品範圍之內。 主要用途:白羽肉雞産品在國內市場的基本用途是用於人的食用,一般通過農貿市場、超市等批發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飲等渠道直接或間接面向消費者。 本案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調整反傾銷稅稅率 根據《反傾銷條例》和《執行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調整反傾銷稅稅率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按照調整後的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産品時,應按照調整後的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調整反補貼稅稅率 根據《反補貼條例》和《執行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調整反補貼稅稅率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按照調整後的稅率徵收反補貼稅。對各公司徵收的反補貼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3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産品時,應按照調整後的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補貼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再調查裁決及調整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和《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公告自2014年7月9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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