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高校招生行為 確保招生公平公正 ——教育部政法司負責人就《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為規範處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維護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制定發佈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教育部政法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教育部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答:一是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參與監督的運行機制。規範高校招生行為是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辦法》,有利於健全考試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觀管理和社會參與監督有法可依。 二是解決突出問題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2005年以來,各地和各高校實行招生“陽光工程”,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錄取工作“十嚴禁”,有力維護了招生秩序。但是,個別地區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擴招、特殊類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問題,嚴重擾亂了招生秩序。解決這些問題,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關鍵是懲處,在社會上形成震懾力。制定《辦法》,明確違規行為和懲處措施,有利於提高對招生錄取領域的治理能力,維護公平公正的招生環境。 三是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考試製度法治化的需要。當前有關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規規範總體上供給不足。制定《辦法》,加強法治建設,有利於規範高校招生自主權的依法行使,有利於保持制度的穩定性、透明性,便於各地各校的遵守與執行,為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奠定法治基礎。 問:《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樣,環節複雜,涉及主體多元。《辦法》的調整範圍涵蓋了各類、各層次主體和招生工作各個方面。 一是從高校招生層次來看,《辦法》適用於高校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同時,附則規定,研究生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執行。 二是從高校招生類型來看,《辦法》適用於普通本專科和高職招生,同時涵蓋了統一高考、省級專業統考、特殊類型招生、高等職業學校單獨招生等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各種招生方式。 三是從涉及的主體來看,高校、高級中等學校(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主體的違規行為,均適用《辦法》。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違規行為? 答:《辦法》根據違規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違規行為。 一是高等學校的違規情形。包括:違規發佈招生簡章、虛假招生宣傳、未予信息公開、未按照計劃招生、未按標準錄取、向考生收費等。 二是高中的違規情形。包括:濫用推薦權、違規公示、弄虛作假、違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規為考生填報志願、有償推薦或組織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試機構的違規情形。包括:未按照計劃和標準投檔、違反程序投檔、違規補錄、未予信息公開、監督不力等。 四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違規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違規、擅自改變招生計劃和類型、要求違規錄取、監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員的違規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對已錄取考生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違規請托、洩露信息、弄虛作假、違反回避制度、收受賄賂、參與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違規情形。包括: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或優惠條件、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冒名頂替取得入學資格等。 同時,《辦法》在每一類主體違規情形的最後一項都做了兜底規定,從而涵蓋了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問:對於招生違規行為由哪些機構進行處理? 答:高校招生管理比較複雜,《辦法》在不改變目前體制的情況下,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管理職責,由主管部門處理相應的違規行為。一是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參與或直接進行處理。二是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高校招生工作的機構,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其中,省級負責高校招生工作的機構,包括省考委及其省招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三是明確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招生管理職責,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問:關於處罰措施,《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於不同的違規主體,《辦法》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 高等學校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高中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招生考試機構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規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招生工作人員違規的,其所在單位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其他處理。 考生違規的,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對於以上主體的違規行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什麼是招生工作責任制? 答: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下發了《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確立了招生工作責任制。《辦法》對招生工作責任制進一步確認。 一是明確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負責制。《辦法》規定,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招生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應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規定實行問責。 二是規定了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方式。由於招生違規主體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及聘用人員,因此調查處理機構和處分種類不完全相同。因此《辦法》規定: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 三是規定了其他人員干預招生工作的責任。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問:如何處理考試違規和招生違規的關係? 考試和招生緊密相連,很多招生違規行為也表現在考試環節。對於考試環節的違規行為,教育部已經發佈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予以規範。因此,《辦法》主要針對招生工作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對考試違規行為不再重復規定。 問: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如何救濟? 尊重程序和給當事人救濟途徑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救濟途徑,包括公務員申訴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解、申訴和人事爭議仲裁等制度;學生申訴制度等。《辦法》規定,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提出復核或申訴;符合法律規定受案範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