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重新制訂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及其實施規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運作辦法》作為新《基金法》重要的配套法規,是基金募集、申購贖回、投資、收益分配、持有人大會等環節須普遍遵守的業務規範。同時,《運作辦法》也是落實近日發佈的《關於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創新發展的意見》(證監發[2014]50號)的重要舉措。《運作辦法》的制訂主要遵循了“加強監管、放鬆管制”的指導思想:一是堅持公募基金“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公開披露、獨立運作、嚴格監管”的制度優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真正落實簡政放權與監管轉型的要求,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貫徹落實基金産品註冊制,充分激發市場機構産品創新活力。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運作辦法》條文修改重點體現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將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始終。二是準確把握新《基金法》對公募基金産品註冊制的精神實質,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推進基金行業的市場化改革;三是進一步規範基金運作,著力解決當前的一些突出問題,防範系統性風險;四是適應今後一段時期行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拓寬行業創新空間。 按照新《基金法》要求,將公募基金産品的審查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是此次《運作辦法》的主要亮點。結合《運作辦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在後續監管中將主要從以下方面落實基金註冊制:一是調整監管理念,將産品審查轉向以保護投資者為導向,以信息披露為中心。註冊審查以契約合規、風險充分揭示為基礎,保障投資者知情權,突出有效信息的披露,強調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注重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確保合適的産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二是調整監管方式,減少對微觀活動的干預,釋放市場主體創新活力。支持市場主體圍繞客戶需求自主設計發行公募基金,支持管理人與投資者利益綁定的費率結構,不限制産品發行數量,不人為調控審查節奏,不干預産品發行時間。三是優化許可程序,建立標準明確、運作規範、制約有效的公募基金註冊審查制度。建立産品電子審查系統,提高審查效率。對成熟産品實行20個工作日完成審查的簡易程序。及時向市場公示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審查結果,提高監管透明度。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形成放而不亂、活而有序的新機制。有效利用交易所一線監控以及獨立第三方託管機制,輔以風險為導向的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基金違規行為,建立註冊許可與日常監管執法的聯動機制,提高違規失信成本。以上監管思路與措施將體現在《運作辦法》修訂及後續的産品註冊與監管中,目標是在激發市場活力同時,提升公募基金行業的合規誠信水平。 從《運作辦法》前期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市場各方認為本次修改抓住了當前基金運作的關鍵問題,有利於促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同時,社會各界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見建議,例如:明確規章實施的過渡期安排;説明更新註冊適用的事項;豁免部分特殊品種關於杠桿上限、投資分散化的要求;簡化基金註冊申請材料,明確註冊材料的內容與格式;明確持有人大會召開方式,簡化持有人大會決議的生效程序等,對此,中國證監會均認真研究並據以完善了《運作辦法》具體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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