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政法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規定實行組織人事部門和省級政法機關“雙審批”制度。省及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錄用、調進人員,必須經河北省法院、省檢察院審核後,由市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審批;省及省級以下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門錄用、調進人員,必須經河北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司法廳審核後,由市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意見強調,凡違反規定調動的,一律退回原單位,違反規定錄用的,一律取消錄用資格,並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政法部門主要領導同一職位任職一般不超過5年 圍繞推進政法領導幹部交流,意見規定,加強市、縣(市、區)黨委政法委書記、政法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交流任職,在同一職位任職一般不超過5年。加強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內部輪崗,領導幹部分管一項工作不超過5年,超過5年的要調整分工。 建立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登記備案制度 就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意見提出,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和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制,完善法官、檢察官、民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完善裁判文書籤發制,規範院長、庭長審批案件範圍和程序。建立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和責任追究制度。 定期公佈政法系統違紀違法和腐敗案件 為堅決懲治司法腐敗,意見強調,嚴厲查處政法幹警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清除害群之馬。每年選取一些政法幹警違紀違法典型案例,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剖析檢查。定期對外集中公佈政法系統查處的違紀違法和腐敗案件。落實政法幹警違紀違法報告制度,對於隱情不報、包庇袒護的,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記者 周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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