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部門決算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21 15:06 來源: 社保基金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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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部門決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決算編報範圍

    第二部分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度部門決算表

    一、公共預算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公共預算收入決算表

    三、公共預算支出決算表

    四、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支出決算表

    六、“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第三部分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説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概況

    一、主要職責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是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獨立法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管理中央財政撥入的資金、減持或轉持國有股所獲資金、劃入的股權資産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2.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3.選擇並委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産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在規定的範圍內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産進行直接投資運作。

    4.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5.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産、負債、權益和收益等財務情況。

    6.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下達的指令和確定的方式撥出資金。

    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決算編報範圍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內設9個部門,分別為:辦公廳(外事部)、規劃研究部、基金財務部、證券投資部、境外投資部、股權資産部(實業投資部)、法規及監管部、信息技術部、機關黨委(人事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無二級預算單位,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納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度部門決算編報範圍的收支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本級全部收入和支出。

    第二部分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度決算表

    一、公共預算收入支出決算總表(附件1)

    二、公共預算收入決算表(附件2)

    三、公共預算支出決算表(附件3)

    四、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附件4)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支出決算表(附件5)

    六、“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附件6)

    第三部分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説明

    一、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公共預算收支總體情況説明

    (一)收入總計12497.47萬元

    1.財政撥款收入12213.84萬元。為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較2012年決算數增加2709.87萬元,增長28.51%,主要是在兩年預算水平基本持平的前提下,2013年比2012年預算少統籌以前年度結轉資金2666萬元,2013年當年財政撥款增加。

    2.其他收入283.63萬元。為事業單位在財政撥款之外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資産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和公費醫療收入等。較2012年決算數減少7.72萬元,下降2.65%。

    3.上年結轉和結余590.78萬元。為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較2012年決算數減少2861.65,下降82.89%,主要是2012年預算加大了結轉資金的統籌力度。

    (二)支出總計12153.55萬元

    1.金融監管等事務支出11755.43萬元。主要用於社保基金會機構正常運轉、管理社會保障基金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較2012年決算數減少200.83萬元,下降1.68%。

    2.住房保障支出398.12萬元。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較2012年決算數減少29.01萬元,下降6.8%。

    (三)結余分配196.63萬元。主要是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事業基金。

    (四)年末結轉和結余738.07萬元。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後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度公共預算收入情況説明

    社保基金會2013年度公用預算收入12497.47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12213.84萬元,佔97.73%;其它收入 283.63萬元,佔2.27%。

    (一)財政撥款收入12213.84萬元

    1.金融部門行政支出5114.40萬元,佔財政撥款收入的41.87%。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務1000萬元,事業運行4114.40萬元。

    2.金融部門監管支出1600萬元,佔財政撥款收入的13.10%。

    3.其他金融監管等事務支出5118.44萬元,佔財政撥款收入的41.91%。

    4.住房保障支出381萬元,佔財政撥款收入的3.12%,為住房改革支出經費,包括住房公積金230萬元,購房補貼151萬元。

    (二)其他收入283.63萬元

    1.固定資産出租收入58.17萬元。

    2.銀行存款利息收入138.46萬元。

    3.公費醫藥收入87萬元。

    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度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説明

    社保基金會2013年度公用預算支出12153.55萬元。其中:

    (一)金融部門行政支出5182.76萬元,主要用於社保基金會機構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和辦公大樓的物業費、水費、電費等的支出。

    (二)金融部門監管支出1623.76萬元,主要用於信息系統建設及運行費用。

    (三)其他金融監管等事務支出4948.92萬元,主要用於社保基金業務開展所需的委託業務費、法律諮詢費及審計費等的支出。

    (四)住房改革支出398.12萬元,主要用於按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的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230萬元,提租補貼20.26萬元,購房補貼147.87萬元。

    四、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度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情況説明

    2013年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12066.55萬元。其中:

    (一)金融部門行政支出5095.76萬元,主要用於社保基金會機構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和辦公大樓的物業費、水費、電費等的支出。

    (二)金融部門監管支出1623.76萬元,主要用於信息系統建設及運行費用。

    (三)其他金融監管等事務支出4948.92萬元,主要用於社保基金業務開展所需的委託業務費、法律諮詢費及審計費等的支出。

    (四)住房改革支出398.12萬元,主要用於按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的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230萬元,提租補貼20.26萬元,購房補貼147.86萬元。

    五、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情況説明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沒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使用其安排的支出。

    六、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13年“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情況説明

    “三公”經費是指本部門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2013年社保基金會“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為579萬元,決算數484.86萬元,決算數較預算數減少94.14萬元,下降16.26%。其中因公出國(境)減少41.89萬元,公務接待費減少52.24萬元。主要是2013年年中按照財政部要求,壓減了“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13萬元,並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厲行節約的有關規定。

    具體情況如下:

    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因公出國(境)費2013年財政撥款決算數為423.11萬元,佔“三公”經費決算總數的87.26%。

    社保基金會因公出國(境)費主要用於開展與國外同行業間的高層業務交流,對社保基金會境外管理人進行盡職調查及業務考察,參加國際研討會和境外業務培訓。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國(境)計劃,2013年共執行因公出國(境)團組46個,102人次。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支出。社保基金會列入財政撥款開支的公務用車實有數為12輛,2013年公務用車運行費支出決算數為49萬元,佔“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總數的10.11%。

    3.公務接待費是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費用,主要是外事接待費用和公務活動費用。公務接待費2013財政撥款決算數為12.76萬元,佔“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總數的2.63%。主要用於對外開展投資業務合作與交流、與國內相關單位交流業務工作情況及接受工作檢查指導等發生的接待費用。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其它收入:指除“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它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四、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或項目已完成等産生的結余資金。

    五、金融監管事務支出:指金融保險業監管等事務方面的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一)住房公積金: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按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提租補貼:指1999年按照《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國管房改字[1999]267號)規定向職工發放的租金補貼,人均標準90元/月。

    (三)購房補貼:指1998年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後,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規定,向無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

    七、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責任編輯: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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