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的通知下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22 09:41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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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國有航運企業集團總公司: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和《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別以交通運輸部令第2號和第3號發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兩個《規定》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兩個《規定》的重要意義

    兩個《規定》是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水條》)的有關規定,在調整和完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號)等規定的基礎上制訂的,充分體現了轉變政府職能、簡化行政審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對加強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規範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水路運輸行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兩個《規定》進一步落實了國內水路運輸的經營資質條件,在《水條》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完善了對經營資質和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了對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管措施,是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的重要依據,為促進經營者依法經營、誠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準確把握兩個《規定》的主要內容,積極組織開展宣傳,做好兩個《規定》的實施工作。

    二、明確職責,強化管理

    (一)明確水路運輸管理職責。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履行《水條》和兩個《規定》賦予的管理職責。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根據《水條》和兩個《規定》確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實際,明確省、市、縣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職責。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個管理事項由一個部門或機構負責的原則,明確本級具體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和職責,向社會公佈,並向上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原則上,設立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由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國內水路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和指導監督。

    (二)嚴格市場準入管理與服務。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兩個《規定》要求和有關政策,切實加強市場準入事項管理,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簡化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減輕企業負擔。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受理的部門、程序、時限和辦事指南、聯絡方式、監督電話,受理程序與審核要求要規範統一。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加強經營行為的監管。由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原則上不出具備案證書,在政務公開網站上公佈備案的信息並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已經按規定履行備案義務。

    (三)加強經營資質核查。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和預警制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核查和監督。對經營資質水平下降或者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可能影響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重點跟蹤名單,加強核查,及時警示或者整改。

    (四)加強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水條》和兩個《規定》,建立與工商行政、商務、價格、海事等管理部門或機構的監督管理協調機制,開展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和完善水路運輸市場誠信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水路運輸經營者誠信信息採集、評估和公開工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市場監督檢查工作中,要規範行政行為,完善監督檢查記錄,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結果。

    (五)加強法制建設和運政隊伍建設。開展法規文件修訂完善工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對照《水條》和兩個《規定》,清理、修訂地方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並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運政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完善規範、透明、高效、廉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不斷提升運政隊伍的監管能力和服務能力,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需要進一步明確的事項

    (一)部長江、珠江水系派出機構的管理職責。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要繼續按照部有關規定,分別承擔兩個《規定》明確由部具體實施的長江、珠江水系水路運輸和輔助業市場管理職責。

    (二)現有水路運輸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達到兩個《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時限。2014年3月1日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者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2015年3月1日前符合除自有船舶運力以外的其他經營資質條件。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應當在2017年3月1日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有船舶運力條件;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者,應當在2018年3月1日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有船舶運力條件。

    同時經營油船和化學品船運輸或者同時經營客貨船、滾裝客船運輸的,自有船舶運力可以合併計算,但每一船舶種類應當至少擁有一艘。省際與省內、沿海與內河、長江與西江水域的自有船舶運力應當分別計算。融資租賃船舶自有船舶運力認定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81號)執行。船舶所有人在共有船舶中所佔份額低於51%的,不計入其自有船舶運力。

    (三)市場調控政策。繼續執行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規範貨主船隊管理政策。取消《關於暫停批准新的經營者從事船舶管理業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0年第27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船舶管理市場管理的通知》(交水發〔2012〕429號)對新增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市場準入的限制。

    (四)市場準入管理。需境外購置或者光租普通貨船的水路運輸經營者,在確定購置或光租意向後,應按照新增普通貨船運力方式向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為便於管理,減少許可證件種類,水路旅客班輪運輸許可事項記入《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另外核發水路旅客班輪航線運營許可證件。經營水路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的,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中註明。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應與其全部經營(含光租、被委託經營)的船舶相適應,但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已委託船舶管理企業管理的船舶除外。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從事任何形式的兼職。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備的高級船員數量是指其經營管理的所有船舶(含其被委託經營和已委託船舶管理的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應當配備的高級船員之和。水路運輸經營者與船員服務機構存在控股關係或者為同一控股股東的,該船員服務機構為其配備的高級船員可以視同與該經營者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但該船員服務機構與其配備的高級船員應當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船長計入高級船員。

    取得與其經營範圍相一致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證書或者安全與防污染符合證明(DOC)的申請人,可以視同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核定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範圍時,涉及海務、機務管理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事項的,應統一表述為“經營區域”+“船舶種類”+“海務、機務管理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使用相關行業組織或者協會公佈的船舶管理合同範本。

    已取得省際經營資格的水路運輸經營者和船舶,可從事相應種類的各地的省內水路運輸,但省際內河運輸船舶跨水系經營省際和省內運輸,需符合經營區域有關標準船型指標體系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五)委託經營管理的普通貨船,委託經營管理合同有效期屆滿後應轉為成立水路運輸企業經營或者光租給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其中委託合同有效期在2014年底前屆滿且短期內難以滿足條件的,可限期不遲于2015年底前轉為成立水路運輸企業經營或者光租給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嚴禁水路運輸經營者以欺騙手段接受船舶挂靠。

    (六)證書管理。為保持證書管理的連續性,避免浪費和方便企業,已經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和《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可以繼續使用至有效期屆滿後。《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營運證登出證明書》的式樣暫時不變,《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名稱應分別變更為《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證書中引用的法規名稱相應調整。

    (七)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控股公司的水路運輸及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申請和《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的,申請人應當通過其集團總公司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

    (八)租用外國籍船舶臨時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應當具有與租用的船舶擬從事的水路運輸相一致或者類似的經營資格,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租用的外國籍船舶的船齡不得超過《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報廢船齡。

    交通運輸部在收到租用外國籍船舶臨時從事水路運輸的申請後,經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外國籍船舶臨時從事水路運輸可以不核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九)貨物班輪運輸備案管理。集裝箱班輪運輸實施備案管理,不再核發外貿集裝箱內支線登記證書和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試點備案證書。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開闢集裝箱班輪航線的7日前向社會公佈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運價,並向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告知性備案。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公佈。

    (十)水路運輸或者輔助業務經營者籌建。2014年3月1日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核準籌建的企業,應當按照籌建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籌建期內開業。在工商管理部門實行“先照後證”登記制度改革後,不再辦理籌建審批,符合兩個《規定》要求的全部申請條件和市場調控等政策的,直接申請開業。

    (十一)建立和完善水路運政信息系統。為提升行業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強化行業監管,交通運輸部已建立全國水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並將不斷完善功能。今後《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等證書應通過該信息系統編號、核發和管理。水路運輸經營者報送《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所列備案事項,也應當通過該信息系統辦理。 

    該信息系統將與兩個《規定》同步實施,各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根據自身情況,做好各項籌備和實施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網上受理、審批和備案。

    (十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附件1中所指長江、西江分別是指長江幹線和西江航運幹線。船舶類型以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為準。其中,普通客船包含高速客船、客渡船、(涉外)旅遊客船、客船等;客滾船包括載運12名及以上司乘人員、旅客的汽車、火車輪渡船;成品油船包含瀝青船。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內河普通貨船運輸,且自有和光租的內河普通貨船的總噸之和不得超過600總噸。

    (十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封閉通航水域經營旅客運輸和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輪渡的管理辦法,由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向社會公佈。

    四、《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和申領

    《船舶營業運輸證》是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有效證件。水路運輸經營者申領營運證件時,應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七條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含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按規定適用的船舶入級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需提交相應材料:

    (一)購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應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證明文件或者法院拍賣證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購置、光租外國籍船舶後登記為中國籍船舶、國內外新建造、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轉入國內運輸、省內營運船舶轉入省際運輸)客船、危險品船運力的,需提交新增運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貨船的,需提交運力備案文件。

    (三)從事水路旅客運輸的,需提交經營人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或相應的財務擔保證明。 

    (四)船舶委託海務、機務以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與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簽訂的船舶管理協議、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符合證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五)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關於船舶船型技術標準以及節能減排要求的,還需提交相應的證書或者證明文件。證書或者證明文件應當註明符合的標準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節能減排的等級。 

    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具有證書配發權限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船舶營業運輸證》有效期為5年,但是不得超過船舶按照《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應當強制報廢的船齡。其中,委託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過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及安全代管協議的有效期;達到特檢船齡的船舶不超過適航證書或者貨船、客船構造安全證書的有效期;光船租賃的船舶,不超過光船租賃登記有效期,委託經營管理的船舶不超過委託經營管理合同的有效期。

    《船舶營業運輸證》記載事項變更或者遺失、滅失、損毀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換發、補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換發、變更《船舶營業運輸證》,應當交驗原《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證明文件。不能提交的,應當説明理由。

交通運輸部
2014年7月15日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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