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國家、陜西兩級文物部門的督辦下,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陜西商洛市洛南縣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城隍廟被拆事件有了明確處理結果。商洛市人民政府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嚴重的法人違法案件,決定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縣長、副縣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沒有履行相應職責的縣文物、住建部門負責同志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責成洛南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並在原區域重建城隍廟;依法對陜西中琪地産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縱觀整個案件始末,在法律要求明確的情況下,縣政府領導有法不依,文化文物、住建部門有職不履、有為不作,是不學法不懂法、沒原則失底線的典型表現。 消息傳出,各界紛紛肯定和讚揚,也有聲音表示處理結果太輕,不解氣。這種聲音其來有自,是對長期以來法人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一種習慣性反應。筆者認為,無可厚非,可以理解,但是在洛南城隍廟被拆除案件中,包括縣長在內的當事各方相關責任人均得到依法處理,這是2002年文物保護法修訂實施和《陜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出臺以來,陜西省首次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法人違法的縣(市)主要領導責任,其威懾和示範作用遠大於處理結果本身,對於落實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邁出了重要一步,有助於警示各級政府和文物部門“知情不報、執法不嚴、有案不查、選擇執法”等一系列失職行為要受到黨紀國法處罰。因此,我們理應為商洛市政府依法履職、有所作為叫好! 從本案看,上級文物部門的督察督辦是推動地方政府處理法人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文物部門要對違法行為經常性失語、習慣性躲閃的錯誤作法予以高度重視,敢於碰硬,重點整治,守住底線,守土盡責,及時發現和處理文物違法行為,絕不能知情不報、有案不查,重項目、輕執法。同時,依據文物保護法制定的地方配套法規,是有效懲處法人違法行為的直接依據。《陜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明確提出政府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區域內連續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有關領導人給予警告、記過直至降級的行政處分。 強化行政執法,既是文物事業發展的依仗利器,也是文物部門的職責所在。對於像洛南城隍廟被拆除這樣社會關注的文物違法案件,一定要下力量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這就是本案給予我們的最大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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