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就《細則》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28 09:08 來源: 審計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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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資委聯合印發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圍繞《實施細則》,就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同志。 

  問題1:

  經濟責任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關注的重要工作,當前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狀況如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哪些作用?

  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伴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大力推進,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目前,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對各級次、各類別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全面展開,包括省部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也已常態化、制度化,形成了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領導幹部任期內的輪審制度。據統計,2008年以來,全國共審計22多萬人次。其中:省部級領導幹部160多人次、地廳級4600多人次、縣處級5萬多人次、鄉科級17萬多人次。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幹部管理監督和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推動反腐倡廉、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圍繞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著力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促進依法行政和政令暢通。特別是加大對中央宏觀調控、經濟結構調整、財政、土地、環境保護等政策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保障了中央決策部署的落實。2008年以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查出被審計領導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1000多億元。

  (二)圍繞反腐倡廉建設的各項部署,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部門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審計,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紀問題。2008年以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查出領導幹部涉嫌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産等問題,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他人員共2580多人被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

  (三)圍繞推動建設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重點檢查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為幹部考核、任免、問責和管理監督提供參考。2008年以來,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等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對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問題、應當承擔責任的890多名領導幹部,給予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以及撤職等其他處分;對絕大多數被審計領導幹部,通過反饋結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促進增強了依法履職和接受監督的意識。很多地方還把經濟責任審計作為經濟決策、人事任免、案件處理等的重要環節,健全了經濟責任審計與幹部考核任用相結合的機制。

  (四)圍繞推動科學發展和維護經濟安全,注重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促進完善制度、深化改革。2008年以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向各級黨委、政府提交報告和信息32萬多篇,提出審計建議51萬多條,促進健全完善制度2萬多項,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了客觀準確的信息和依據。

  問題2:

  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制度,請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答: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管理實行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制度。各級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一般包括紀檢監察、組織、編制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領導本地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統一組織協調經濟責任審計的規範、計劃、實施、結果運用和督查調研等,並形成了各部門“審前共商、審中協作、審後運用”的協調配合機制。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建立健全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按照中辦、國辦1999年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建立了中央部委一級的聯席會議制度;第二個階段,按照中辦、國辦2010年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要求,成立了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由審計署牽頭,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為成員單位,審計署審計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中央聯席會議每年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意見》,履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職責。

  多數地方黨委或政府的主要領導同志擔任本級聯席會議召集人或領導小組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各級紀檢、組織、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等部門。這一制度的建立,對於充分發揮幹部監督、紀檢監督和審計監督的職能優勢,保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問題3:

  近日,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請您介紹一下《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

  答:為全面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于2010年10月頒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兩辦《規定》的實施,有力推動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範和深化。黨的十八大提出,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審計監督。同時,在兩辦《規定》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對部分條文的理解不統一、不一致,操作不規範等問題;審計實踐中也探索形成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有待總結並上升為制度。

  為落實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和解決審計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織制定了《實施細則》。

  問題4:

  《實施細則》在哪些方面對兩辦《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

  答:《實施細則》對兩辦《規定》作了以下細化、補充和完善:

  一是審計對象方面,細化明確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審計對象範圍。

  二是審計內容方面,細化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內容,將地方政府性債務、自然資源資産、生態環境保護、民生改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等情況列入審計內容。

  三是審計評價方面,明確了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産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四是責任界定方面,細化列舉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的情形。

  五是審計結果運用方面,明確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六是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方面,明確了領導小組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細化完善了審計計劃、審計組織實施等方面的程序。

  問題5:

  請問:哪些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需要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是否對此予以細化明確。

  答:根據中央關於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以及全國各地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發展,《實施細則》在兩辦《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以下領導幹部明確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一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黨組、黨工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二是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主要領導幹部,以及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等。

  問題6:

  請問:很多國有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審計機關是否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答:根據兩辦《規定》的規定,國有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含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屬於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實施細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納入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範圍的主要原因是,雖然這些主要負責人,並未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但卻實際履行企業經營管理等重要職責,並對企業重大決策和經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7:

  請問:審計機關是否對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答:加強對農村等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的審計監督,非常重要和必要。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審計機關根據當地黨委、政府的要求,對村、社區的主要負責人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民的權益、推動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央加強對基層組織管理監督的要求,《實施細則》規定,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8:

  請問:部門、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是否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答:各部門、各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行使著部門、單位內部重要的管理職權,應當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兩辦《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部門、單位(含垂直管理系統)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補充,有利於形成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監督合力,推動各部門、單位事業的科學發展。

  問題9:

  地方各級黨委書記承擔推動地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職責。新形勢下,加強對地方各級黨委書記的審計監督,主要關注哪些重點?

  答: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根據地方黨委書記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以及兩辦《規定》的有關規定,《實施細則》細化明確了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重大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領導本地區經濟工作,統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況及效果;重大經濟決策情況;本地區財政收支總量和結構、預算安排和重大調整等情況;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用途和風險管控等情況;自然資源資産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民生改善等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情況;對黨委有關工作部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管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問題10:

  在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新形勢下,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關注哪些內容?

  答: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根據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産負債損益情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等情況,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情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等。

  問題11: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實施細則》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作了哪些規定?

  答: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要圍繞“經濟”、“責任”四個字。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領導幹部所承擔經濟責任的內涵和外延也在發展變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完善政績考核評價體系,切實把各方面積極性引導到加快轉方式調結構、實現科學發展上來。中央組織部近期也出臺了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的辦法。按照新形勢和新要求,《實施細則》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審計評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幹部考核評價等規定,結合地區、部門(系統)、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二是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

  三是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一般包括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是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産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五是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運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事項置於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加以分析等。

  六是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選擇設定評價指標,將定性評價與定量指標相結合。對同一類別、同一層級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標準,應當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問題12:

  對審計發現的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領導幹部對哪些問題承擔直接責任?哪些問題承擔主管責任?

  答:兩辦《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列舉了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的具體情形:

  (一)承擔直接責任的情形包括:

  1.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3.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文件傳簽等規定的程序,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4.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5.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幹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於授權(委託)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6.其他失職、瀆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二)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包括:

  1.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2.除直接責任外,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産(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3.疏于監管,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的;

  4.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應當指出,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問題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責任,是強化對重大問題進行問責和責任追究的重要前提。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各級黨委、政府和幹部管理監督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對其作出免職、降職、撤職、誡勉談話、紀律處分等相應處理。此外,被審計領導幹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審計機關也可以適當方式向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等提供相關情況。

  問題13: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關係到審計監督作用的發揮。當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情況如何?

  答: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關係到審計作用的發揮和審計目標的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受到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以及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各級黨委、政府和幹部管理監督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對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問題的領導幹部,依法依紀給予免職、降職、責令辭職、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以及撤職等其他處分;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工作實績突出的領導幹部,給予肯定,並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規範內部管理,完善有關制度。

  全國各地積極探索創新,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化方面取得了新進展。目前,全國已經建立起包括誡勉談話、問責和責任追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幹部人事檔案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和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公告等審計結果公開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問題14:

  請問:《實施細則》出臺後,下一步將如何加強審計結果運用?

  答:《實施細則》對各有關方面如何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了明確規定。下一步,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切實提高審計監督綜合效果,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審計結果運用,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加強督促落實整改、警示談話、問責及責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切實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二是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編制管理部門、審計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大審計結果運用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好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的工作平臺,形成審計結果運用的整體合力。同時,要整合監督力量,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與幹部考核、巡視等監督檢查工作相結合等審計結果運用的新機制、新形式。

  三是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質量管理和控制,全面提升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加強對審計信息的綜合分析,提高審計報告的實用性,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信、可用、可靠。

  四是有關主管部門要督促被審計人員和單位認真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尤其是對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重大問題,要深入分析原因,切實完善制度和管理。根據有關要求,也可以公開審計整改結果。

  問題15:

  請問: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面臨哪些困難和問題?

  答: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取得很大發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審計要求高與審計人員素質不適應的矛盾比較突出。特別是有的基層審計機關一年要完成幾十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有時難以保證查深查透。

  二是工作運行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少數地方尚未按要求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門組織領導機構;

  三是經濟責任審計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別是各級各類領導幹部的經濟職責權限不夠清晰、考核評價體系不夠完善、缺乏明確具體的問責規定等,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評價和結果運用等方面質量。

  問題16:

  在全面深化改革這一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面臨著諸多挑戰。請問,對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哪些建議和措施?

  答:經濟責任審計要切實發揮好作用,就是要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全會精神和中辦、國辦關於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力爭在審計覆蓋面、審計重點、審計深度和審計力度上有所突破:

  一是要努力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就是要進一步整合審計資源,創新審計方式方法,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任期內輪審制度,對黨政領導幹部及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同時,要加強對經濟活動複雜、資金資産量大的重點地區、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領導幹部的審計,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審計,加強對管理重點項目、分配及使用重點資金的部門、單位和崗位領導幹部的審計,增強審計效果。

  二是要深化審計內容。要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著重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履職盡責情況,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務院“約法三章”和廉潔從政相關要求作為重要審計內容。對黨政領導幹部,著力關注政府性債務、財政管理、土地管理、資源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等情況,政府機構調整和職能轉變中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落實以及審批事項的職責履行情況;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點關注國有資産安全、重大決策、招標採購、自主創新和內部管理等情況。

  三是要加大審計力度。要以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為核心,不斷加大審計力度,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重大失職瀆職行為、重大決策失誤、重大損失浪費、重大管理漏洞等事項,推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同時要注重對在同一類別或同一行業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職責過程的共性問題,或負債、環境、資源、土地等經濟運行和管理中的重要審計內容進行對比分析,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發現突出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有效提升審計成果的層次和水平。

  四是要進一步加強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緊緊圍繞加強幹部管理監督、反腐倡廉建設、民主法治建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等重大問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深入探索、切實把握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和規律,為審計實踐提供理論支持和指導。

  總之,要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融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以發展的思路和精神推動經濟責任審計事業的發展,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和服務水平,進一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推動完善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責任編輯: 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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