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舉措,是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歷程中的又一重大事件,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要措施。 歷經30多年改革開放和持續快速發展,我國各項事業的發展已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巨大成就。當前,我國發展又進入了新時期、新階段,改革進入了攻堅期和深水區,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堅決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並指出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約和監督權力。作為自産生之日起就肩負“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職責的經濟責任審計,責任重大,使命光榮。經濟責任審計30多年發展的實踐證明,它之所以成為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重要制度,之所以能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根源就在於經濟責任審計抓住了反腐倡廉的核心和關鍵。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腐敗案件,推動問責和責任追究,使領導幹部“不敢腐”;能夠發現和揭示潛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體制性、機制性問題,促進改進管理和制度創新,使領導幹部“不能腐”;能夠評價和鑒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激勵和引導領導幹部正確履職,使領導幹部“不想腐”。在全面深化改革這一歷史發展時期,為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健全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下發了《實施細則》,順應了新形勢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要求,必將有效促進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進一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行為的重要作用。 《實施細則》緊扣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以監督制約權力運行、促進責任落實為重點,將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強化問責和責任追究,融入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各個環節。比如:在審計的基本制度方面,明確了要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審計,要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實行輪審制度;在審計對象方面,構建起從村和社區負責人到省部級領導幹部的審計對象體系,實現對地方黨委政府、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一把手”的全覆蓋;在審計內容方面,突出對推動經濟社會和事業發展、重大決策、重大預算安排、重大投資、資産資源利用和管理等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關鍵領域和環節的監督,強化對政府債務、民生改善、環境保護等實績的審計;在審計評價方面,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引導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和政績觀;在責任界定方面,細化列舉了承擔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情形,強化了問責和責任追究;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細化了紀檢監察、組織、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等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職責,明確了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剛性約束。 裝點此關山,今朝更好看。《實施細則》的印發實施,將進一步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為防範權力尋租築起堅實的防火墻,助力打造“編得牢、扎得緊、關得住”的制度籠子;將進一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增強審計的威懾力,鍛造反腐敗利劍,助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我們堅信,有黨中央的高度重視,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協作配合,有審計人員的努力奮鬥,經濟責任審計一定能夠肩負起歷史使命,為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推“中國夢”的實現做出積極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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