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河南省人社廳發佈消息,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決定對河南省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相應調整,新標準自今年7月1日起實行。 根據河南省人社廳《關於調整河南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失業保險金標準分別相應調整為每月1120元、1000元、880元三個層級。其中,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含市區及所屬縣市)原則上統一執行本市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標準由省轄市政府確定;尚未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其市區及所屬縣市分別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納入省直統籌的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在豫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參照鄭州市市區標準執行;省直管縣市分別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新調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7月1日起實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參照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記者 郭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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