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擬規定:舊城改建預簽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30 11:22 來源: 四川日報
【字體: 打印本頁

    正在召開的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提請審議的《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受到與會者關注。《條例》二審稿完善了徵收程序、評估、補償、強制搬遷等內容,其中對舊城改建預簽協議程序中的簽約比例由“不得低於80%”修改為“不得低於90%”。

    據四川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何大清介紹,《條例》一審後,城環資委逐條進行了整理、分析,在公開徵求意見的同時,赴彭州、簡陽、隆昌等地實地調研,並邀請各市州、部分縣房屋徵收部門及實施單位負責人和經濟、法律、規劃、土地、評估等方面的專家座談。針對“舊城改建徵求意見程序應更加明確、更加嚴格”的普遍反映,二審稿規定,舊城區改建“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總戶數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的,可以啟動房屋徵收相關工作”。

    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沒有規定國有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城環資委審議認為,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標準即該國有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因此,二審稿對補償資金到位作出更明確的規定,要求“徵收補償費用沒有專戶存儲足額到位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針對各地情況差異,二審稿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條例規定明確補償內容,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徵收補償標準進行統一規定”,並明確了停産停業補償對象。

    另有常委會委員建議,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途徑應該更加廣泛、房地産市場評估應當考慮多種因素、評估機構應是獨立機構、評估過程與結果應當公佈,二審稿中增設了“徵收評估”章節,對評估原則、機構、方法、選擇程序、監管以及評估結果公示、異議與復核、鑒定等房屋徵收評估工作的各環節、全過程進行了細化和規範。(記者 劉佳)

責任編輯: 郭慕清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