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通報7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典型案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30 19:1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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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30日電(記者 邵琨)內蒙古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30日通報7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精神的案件,案件涉及7個盟市,相關責任人受到免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等處分。

    據通報,阿拉善盟額濟納旗市政管理局副局長兼大漠供水公司經理喬忠宏,利用水費直接抵頂單位2012和2013年度餐費17427.80元,用油料發票報銷2012和2013年度KTV娛樂費、煙酒費用47455元。經旗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給予喬忠宏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過處分。

    2013年1月27日,赤峰市寧城縣環保局局長王景玉(2013年3月改任寧城縣環保局主任科員),在寧城縣金博林酒店為其兒子舉辦婚禮,違規收受單位職工及企業人員禮金8700元。寧城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王景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收繳違紀禮金8700元。

    2013年3月,通遼市民政局對班子成員公務用車進行調劑,副局長趙國河(正處級)借局黨組決定“在市殯儀館借用或購買一台車使用”之機,授意市殯儀館館長出面,並自行指定車輛型號,從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借用一輛奧迪Q5越野車使用。通遼市紀委決定,給予趙國河黨內警告處分。

    呼和浩特市安監局副調研員劉向民、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與應急救援科科長馬仕合,于2013年6月3日至7日,利用參加國家安監總局在昆明舉辦培訓班之機,擅自到大理、麗江等地旅遊,並將部分旅遊費用報銷。在調查期間,二人積極配合,並主動退出違紀所得。經2014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劉向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馬仕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14年1月24日,烏蘭察布市集寧區通州路社區居民閆明鳳懷疑社區給其發放的麵粉存在質量問題。社區書記段輝建在接到群眾反映後,未及時處理問題、化解矛盾,且多次拒接群眾來電,致使矛盾激化,工作中存在責任心不強,服務群眾意識淡薄,工作不到位的問題。經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新華街道黨工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段輝建黨內警告處分。

    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永豐鎮黨委書記李衛東,利用2014年“五一”假期,與妻子、朋友10人到河北保定曲陽縣及白洋淀等景點遊玩,期間,李衛東所駕駛車輛為永豐鎮公車。太仆寺旗紀委決定給予李衛東黨內警告處分,經旗委批准,免去李衛東永豐鎮黨委書記職務。

    2014年5月7日,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法院政治部李明佳、賀芳工作時間被內蒙古紀委監察廳暗訪組發現上網聊天。東勝區法院分別給予李明佳、賀芳行政警告處分。

責任編輯: 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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