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 民政部網站31日公佈了民政部、財政部近期聯合發佈的《關於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範會費管理的通知》,自通知發佈之日起,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不再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這份于7月25日發佈的通知作出了明確規定,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不得採用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除會費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通知同時對會費標準備案取消後的管理方式進行了明確,包括進一步規範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決議要在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社會團體應每年向會員公佈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社會團體在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納入年度檢查;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對社會團體會費收支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1992年我國開始對社會團體的會費標準實行統一管理。2003年和2006年,民政部、財政部先後聯合發佈調整和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將會費標準制定、修改的權力下放給社會團體,同時要求履行備案手續。近年來,社會團體普遍加強了會費管理,絕大多數都做到了按程序制定、修改會費標準,按要求支出會費收入,規範使用會費票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對會費標準制定或修改起到了相應的約束作用,到政府部門備案的實際意義已經不大。新形勢下,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民政部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推進社會團體依法自治。在此背景下,才有了此次通知的出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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