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 王東明)“表彰作為褒揚先進的一種重要形式,對推動部隊建設、促進任務完成發揮著很好作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組織局局長李為民7月31日表示,將於8月1日施行的《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首次對表彰工作做出系統規範,全軍性表彰項目通常每年不超過20個。 李為民介紹,《規定》所稱表彰,是指團級以上單位、各級機關以通報形式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一直以來,表彰工作並未從法規層面予以規範,部隊對各類表彰政出多門、隨意性大等問題反映比較強烈。近些年,全軍性表彰每年近40項,最多的年份達61項,其中有的與部隊中心任務貼得不緊。軍隊大單位以下的表彰也不同程度存在類似問題。 《規定》明確,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牽頭實施的分別不超過6個,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牽頭實施的分別不超過4個,總部二級部不實施全軍性表彰;軍區級單位和副軍區級、軍級單位表彰項目每年分別不超過10個和6個;同一表彰項目,全軍和軍區級單位通常每3至5年組織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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