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8月2日電(記者 張晨俊)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法院日前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亞芬有期徒刑4年6個月,高蓉蓉、郝桂梅、王治升3人有期徒刑各3年6個月。 據介紹,2013年5月,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在4被告人家中共查獲傳播邪教書籍218本、宣傳單163份、小冊子270本、光盤239張、存儲卡15個及其他學習傳播邪教的電腦、打印機等物。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高蓉蓉等人經他人傳播,從2006年以來開始信仰邪教“全能神”。被告人王亞芬擔任該組織在“榆林小區”的帶領職務,積極參加、組織管理他人參加邪教組織的非法活動,並通過散發邪教書刊、光盤、宣傳單的形式發展成員,散佈謠言,干擾和抗拒法律法規的實施。該組織參與人數較多,範圍較廣,社會影響較壞。 榆陽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亞芬、高蓉蓉等4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侵犯國家的法律秩序,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高蓉蓉、王亞芬、郝桂梅不服,上訴至榆林中院,二審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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