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開展外企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8-04 19:4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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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4日電(記者李 延霞 王培偉)國家外匯管理局4日發佈通知稱,外匯局決定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以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更好地滿足和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與資金運作需要。

    這些地區包括天津濱海新區、瀋陽經濟區、蘇州工業園區、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廣州南沙新區、橫琴新區、成都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慶兩江新區、黑龍江沿邊開發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地區、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平潭綜合實驗區、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産業園區、貴陽綜合保稅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青島市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

    《通知》表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中經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出資權益確認的外匯資本金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試點區域內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該比例進行調整。

    在實行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的同時,外商投資企業仍可選擇現行支付結匯制使用其外匯資本金。銀行按照支付結匯原則為企業辦理每一筆結匯業務時,均應審核企業上一筆結匯(包括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通知》稱,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納入結匯待支付賬戶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其資本金賬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並通過該賬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按支付結匯原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通過結匯待支付賬戶進行支付。

    《通知》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使用應在企業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發放人民幣委託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除外)、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已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人民幣貸款;除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外,不得用於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産的相關費用。

責任編輯: 郭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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