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難逃——寫在劉漢劉維等上訴案宣判之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8-07 21: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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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湖北咸寧8月7日電(記者 鄒偉、楊維漢、李鵬翔)8月7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漢、劉維等上訴案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的死刑判決。

    隨著審判長敲響法槌,宣判結束,劉漢、劉維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完成二審法律程序。以劉漢、劉維為首的黑惡勢力團夥難逃法網,受到了法律的嚴厲懲處。此案的審判,彰顯了黨和國家打黑除惡、嚴懲暴力犯罪的堅定決心,也為我國依法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樹立了典範。

    證人出庭 仔細查證

    上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的權利。法律同時規定,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劉漢、劉維等上訴案的二審庭審,重點圍繞上訴人關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王永成被殺案、陳富偉等3人被殺案等個案罪行的上訴觀點、事實證據進行審理。

    劉漢、劉維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有異議,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二審法庭傳5名證人出庭作證,對於保障上訴人權利、仔細審查案件起到重要作用。

    王永成被殺案,兩證人出庭——

    1999年2月,劉漢的競爭對手王永成揚言要炸漢龍集團、漢龍集團的保齡球館和孫某某的車(簡稱“三炸”)。劉漢得知消息,指使手下將王永成殺死。一審法院認為,劉漢授意、指使他人殺害王永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我對殺王永成‘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後也不知’。”劉漢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辯稱自己曾寫過舉報信,舉報殺害王永成案的犯罪嫌疑人孫華君、繆軍在綿陽小島的暴力犯罪事實。

    誰將“三炸”的情況告知劉漢?劉漢是否舉報過孫、繆二人?公安民警那某和律師陳某就是重要證人。證人那某當庭證實,在了解到“有人要炸漢龍集團”後,自己曾向時任漢龍集團高管的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某了解情況,當時和事後都沒有收到劉漢對孫華君、繆軍暴力犯罪的舉報。

    檢察員宣讀了孫某某的證言,證實孫某某將王永成欲“三炸”一事向劉漢彙報後,劉漢讓他“找幾個人把王永成做掉”。

    劉漢稱,舉報信是他要求律師陳某寫的,而隨後出庭的證人律師陳某當庭表示,在他的記憶中,劉漢從未讓他寫舉報信舉報孫華君和繆軍,“我還跟我律師事務所其餘的同事都核實過,他們也不記得為劉漢寫過任何舉報信。”

    劉漢辯稱,鄭某某、楊某某等人了解他舉報孫華君、繆軍的情況,檢察員當庭出示了這兩位證人的書證,均證實未聽説劉漢舉報孫華君、繆軍等人違法犯罪事實。

    檢察員在法庭上出示的書證還顯示,四川省公安廳信訪處核查證實,沒有發現以劉漢、漢龍集團的名義或匿名舉報孫華君、繆軍違法犯罪事實的舉報材料。綿陽市公安局亦出具情況説明稱,綿陽市信訪辦、110指揮中心均未收到過劉漢所提的舉報材料。

    是否有組織規約,證人出庭引辯論——

    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漢龍集團高管何某某出庭作證。何某某在回答發問時表示,在漢龍集團內部沒有發現有暴力傾向。劉漢律師認為,證人何某某的證言,印證了漢龍集團的企業文化和劉漢本人倡導的企業理念,並沒有黑社會組織規約的存在。

    對此,檢察員認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觀點是對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的誤讀。本案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從未認定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是本案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查處該案過程中,偵查機關、司法機關十分注意政策法律界限,高度重視將犯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與漢龍集團正常經營活動區別開來,將犯罪組織的成員與漢龍集團其他廣大的守法員工區分開來。

    此外,證人譚某某就劉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開設賭場等情況出庭作證,證人漢龍集團高管劉某就漢龍集團及劉漢、劉小平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出庭作證,證人到庭,保障了上訴人舉證質證權利。

    “劉漢等上訴案中有4名證人到庭。”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程華榮介紹,二審開庭前,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案件爭議點,檢方對證據進行全面復核。先後5次派人到四川,調查取證20個證人,反復核實王永成被殺案的關鍵細節等問題。

    “所有努力,都基於公正司法,讓案件的證據體系更加完整、紮實。”程華榮説。

    二審庭辯 針鋒相對

    與一審相比,二審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環節,劉漢、劉維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圍繞多個核心問題與檢察員的交鋒依舊激烈。

    ——為組織成員提供作案經費、發放工資,是不是以商養黑?

    上訴人劉漢辯稱,其旗下的漢龍集團及關聯公司是合法經營,並非打打殺殺,提供福利是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不是以商養黑。

    檢察員認為,漢龍集團發放工資、提供福利是公司的一種管理經營行為,但上訴人繆軍、唐先兵、肖永紅、李波、車大勇及原審被告人劉崗等人在組織領導者的指示下,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能被看作是公司的經營行為,而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我們不禁要問,有哪個正常的企業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為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買單和包庇?又有哪個正常的企業在員工非病非災、長期不上班的情況下繼續向其發放工資,甚至給予額外獎勵?漢龍集團數萬員工中又有多少人能夠在負案長期外逃缺勤時不但沒有受到紀律處分,反而在照常發放工資的同時給予福利?”檢察員當庭發問。

    ——暴力犯罪是出於個人目的還是為組織利益?

    上訴人劉漢、劉維都表示,一些個案其沒有參與也不知情,是作案者基於個人恩怨實施的,自己不應該對此承擔刑事責任。上訴人唐先兵認為,他持刀殺害熊偉,是出於他本人與被害人之間個人恩怨,而與組織利益無關。

    檢察員強調,一審判決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所實施的具體各罪進行了認真甄別,已經將該組織成員不是為組織利益所實施騙取貸款、組織成員個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從組織犯罪中剔除,足以説明在區分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個人犯罪的問題上,一審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是十分慎重的、客觀的。

    ——殺人是隨口説説還是本意?

    上訴人劉維稱,沒有充分證據顯示陳富偉等被殺案係他指使所為。“‘弄,別在廣漢弄。’也就是這句話,給我判了死刑。”法庭上,劉維辯解稱,當年在廣漢音豪會所包房內,自己確實當眾説過這句話,但他表示只是一時生氣,並未指使殺人。辯護人認為,劉維性格衝動,生氣語境下説的話並非本意;揚言報復和指使報復是兩個概念,且“弄”並非“殺掉”的意思。

    檢察員指出:“7份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共同指認劉維授意曠小坪和文香灼,殺害了陳富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有屬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領神會的語言,他們實際已經把‘弄’‘做’‘幹掉’同‘殺’畫上了等號。”

    ——庭前供述與當庭供述不同,如何採信?

    劉漢、劉維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稱,一審期間出庭的部分被告人、二審期間出庭的部分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此案中涉黑組織的存在、否認組織規約和紀律存在。辯護人認為,當庭供述與偵查期間的供述具有同等效力,要求採信當庭供述,而不採信原偵查環節的供述。

    檢察員表示,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被告人均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出於趨利避害的本能,有的被告人有意回避客觀事實,有的被告人心存僥倖企圖矇混過關,當庭作出虛假供述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説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因此,庭前查證屬實的供述應當作為定案根據,當庭無理翻供則不足採信。

    檢察員同時強調,案件一審宣判後,大多數被告人、另案被告人對認定其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未再提出異議,即使有異議,也只是對自己是骨幹成員還是一般成員等提出不同意見。這充分説明大多數被告人、另案被告人對其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是認可的,並非不存在涉黑組織和組織紀律。

    二審法庭還就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徵、劉維指使殺害陳富偉等人的事實和證據等多個問題進行辯論。

    罰當其罪 匡扶正義

    “罰當其罪”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一審量刑的標準和尺度,也是二審評判的重要內容。不少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了申請減輕刑罰的上訴理由。檢察員經過審慎考量,依法提出了二審量刑建議——

    上訴人劉漢認為,其向公安機關提供劉維藏匿地點,協助抓獲劉維,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減輕情節,一審判處“死刑”量刑過重。

    檢察員當庭指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劉漢歸案後向公安機關提供劉維的藏匿信息,是對自己窩藏犯罪行為的交待,不能被視為立功,只能視為坦白;其次,劉漢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且在歸案後,拒不供述主要罪行,推卸責任,認罪態度極為惡劣,毫無悔改之意。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劉維辯稱,同樣作為故意殺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判處死緩、劉維判處死刑,量刑不均衡。

    檢察員則認為,劉維作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者、領導者,要對本案5起故意殺人事實負責。劉維在陳富偉、周政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於文香灼、曾建軍等,應依法懲處,一審判處其死刑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在劉漢等上訴案中,檢察員認為,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理程序合法。上訴人劉漢、唐先兵、劉小平、仇德峰、車大勇、肖永紅、漢龍(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其的定罪量刑。

    而針對上訴人繆軍提出其有立功情節,上訴人孫華君、繆軍的辯護人均提出其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檢察員認為,一審量刑偏重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一審判決對其二人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量刑偏重,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此外,鋻於上訴人李波係從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並能儘自己所能賠償被害人,檢察員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檢察員當庭宣讀“劉漢等上訴案件出庭意見書”指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既是人民群眾的期待,更是法治的要求和司法機關職責所在。司法機關只要嚴格依法辦案,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使犯罪分子罰當其罪,重罪重罰,輕罪輕判,就能夠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縱觀全案審理過程,人們感受到劉漢、劉維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惡——盤踞四川廣漢、綿陽、什邡等地長達近二十年,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成員多達三十余人、涉案近百人,是近年來查處的特大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規模之大、影響之廣、危害之深、後果之嚴重,均屬罕見。”專家就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分析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初期,主要依靠暴力犯罪獲取經濟利益;之後,逐漸會建立自己的經濟實體,形成比較嚴密的組織層級,對一個地區的某些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震懾;再往後,會運用金錢逐漸向政府權力進行滲透,一步步發展壯大。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血腥的掠奪、罪惡的積累,只能是一個自掘墳墓的過程。當法治的陽光照射到黑暗的時候,“罪惡的堡壘”必定土崩瓦解。

    劉漢、劉維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歷經一審、二審,塵埃落定。正如檢察員嚴正指出,“對劉漢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審判,讓其得到應有的懲罰,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好注腳!”

    劉漢、劉維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覆滅,表明了“國法面前無例外、打黑除惡無禁區”,體現了政法機關捍衛公平正義的鮮明立場,更加彰顯了黨和政府依法治國、打黑除惡、保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堅定信念和堅強決心。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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