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公辦高校總會計師由專業人士出任,履行八項工作職責、具有五項工作權利 ■大額資金使用,由總會計師與學校主要負責人聯簽,總會計師有大額資金流動聯簽權 上海市委書記韓正日前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審議並通過《上海市地方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韓正強調,該《辦法》是提升地方公辦高等學校科學管理的重要工作,是完善學校治理結構的重大制度安排,要依照制度選好人,把總會計師八項工作職責和五項工作權利細化落實,切實強化經濟責任,規範財經行為。 《上海市地方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共七章24條,包括設置地方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崗位的目的、依據和管理主體,任職條件和資格,職責權限,聯簽制度,工作報告制度,日常管理等內容。該《辦法》規定上海市地方公辦高校總會計師應當由專業人士出任,必須履行八項工作職責、具有五項工作權利—— 八項工作職責包括:負責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負責預算、籌資、資本、投資、資金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績效評估等在內的財務管理;參加學校重大財經管理活動和重要經濟問題的研究與決策;加強會計監督,負責或參與財務風險管理、償付能力管理,保護學校財産安全完整;加強校內財務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和基層建設; 組織清産核資,加強資産管理,保護國有資産完整和保值增值;組織落實審計意見,監督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學校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項工作權利包括:參加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對重大決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對學校及二級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見;學校按規定對大額資金的使用,建立由總會計師與學校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總會計師擁有大額資金流動聯簽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並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制止或糾正無效時,應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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